2003年3月国家电监会正式挂牌运作以来,在加强电力监管法制建设、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完善监管组织体系建设、加强电力监管机构能力建设等方面开展工作。其中一个始终要面对的问题就是电监组织在我国行政机构序列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其行政法上性质如何?这是电监会要发挥其监管职能必须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本章以美国为例,分析西方国家监管组织在宪法及行政法上的地位及所产生的争论,并以此为理论背景和参照来讨论我国电监会的法律性质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