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在独立性与可问责性之间寻求平衡,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与可问责性是完善监管机构组织的应有之意。没有独立性的监管机构不能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的制度优势,而欠缺可问责性的监管机构最终必将丧失合法性基础。对于我国监管机构建设的实践来看,监管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是最大的障碍。但是讨论监管机构问责机制仍然有意义。
对于行政组织法学来说,应当重点研究如何建立和健全完善的监管机构问责体系。根据我国目前的法治化水平,选择并构建对监管机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专家责任的问责机制。无论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政治问责,还是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问责,以及司法机关的法律问责,客观上都是与法治水平相一致的。问责机制的建设,不是一个简单的宪法学上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细致制度构建的行政组织法上的问题。本章在最后讨论了作为一种问责工具的成本收益法。至于对监管实践中层出不穷的专家委员会制度,笔者没有进行深入的讨论,希望在以后的研究中继续这一课题。
【注释】
[1]James C Miller III.A Reflection on the Independence of Independent Agenciec.April/June,Duke L.J.297.1988.
[2]西方规制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及流派极其繁复。总的来说,从范式上看有公共利益和利益集团范式两种,而新规制经济学(激励性规制经济学)则为上述两种范式统一在一个分析框架下提供了可能;从研究视角上看有两种:规范式的和实证式的;从历史上看,曾经历了三次革命:第一次革命是关于政府特性的假设以及相应研究方法上的革命,在传统的公共利益理论基础上产生了部门利益理论;第二次革命是关于信息完全假设的革命,产生了基于公共利益理论的激励性规制理论;第三次革命是关于政府黑箱假设的革命,产生了基于部门利益理论的激励性规制理论及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见:张红凤.西方规制经济学的变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44.
[3]张红凤.西方规制经济学的变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44.
[4][美]G·J·施蒂格勒.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潘振民,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6:157-178.
[5]Peltzman.George J Stigler's Contribution to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Regulation.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101,No 5.1993.高世楫,秦海.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监管体系演进:国际经验的一种诠释和中国改革实践的分析.∥吴敬琏,江平.洪范评论.第2卷第3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2.Peltzman认为:“(Stigler)提出的许多问题比得出的结论还重要”,Joskow与Rose在评价该论文时说,“经济管制效果的系统的经验分析,源于Stigler和Friedland在1962年的论文,该论文试图衡量许可州际委员会管制电力行业后的效果”,以上转引自:席涛.美国管制:从命令—控制到成本—收益分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7.
[6][美]G·J·施蒂格勒.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潘振民,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6:210.
[7]杨凤.中国现代电力监管体制研究.辽宁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学位论文.2004:136.
[8]席涛.美国管制:从命令—控制到成本—收益分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1.
[9]席涛.美国管制:从命令—控制到成本—收益分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2.
[10]关于对公共利益理论的质疑,详细的分析请见:张红凤.西方规制经济学的变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59-61.
[11][美]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王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5.
[12]王红玲.当代西方政府经济理论的演变与借鉴.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179.
[13]张红凤.西方规制经济学的变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61.
[14]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60.
[15]保罗·L·乔斯科.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部门改革的监管重点.高世辑审校.∥吴敬琏,江平.洪范评论.第2卷第3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72.
[16]宋涛.西方现代行政问责体系及对我国行政问责建设.∥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5).针对理论界对“问责”一词泛化使用的现象,作者同时指出,鉴于我国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党内责任追究制度,在使用“问责”一词时,应当采狭义理解,即问责的对象是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17][英]特伦斯·丹提斯,等.宪制中的行政机关:结构、自治与内部控制.刘刚,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71.
[18]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监管政策:从干预主义到监管治理.陈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
[19]周亚越.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失及其重构.行政法学研究,2005(2).
[20]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理论与改革,2004(7).
[21]宋涛.西方现代行政问责体系及对我国行政问责建设.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5).
[22]周亚越.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失及其重构.行政法学研究,2005(2).
[23]代表性的教材如:周佑勇.行政法原论.第二版.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24]周佑勇教授认为,“从立法技术上看,如果一个法律规范(行政组织法律规范——引者注)没有法律责任,那么这个法律规范就是不科学的……因此,亟待完善行政机关组织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见:周佑勇.行政法原论.第二版.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139.
很明显,这里所指的法律责任与本文要讨论的问责机制中的责任不是同一个概念。
[25]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其行政组织法部分系由薛刚凌分主编。类似的专著还有:应松年,薛刚凌.行政组织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6]黄锦堂.行政组织法论.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5.
[27]杨解君.行政责任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8]宋华琳博士对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专家的遴选机制及客观作用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参见:宋华琳.行政法视野下的技术标准.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学位论文.2005:95-99.
[29]黄锦堂.行政组织法论.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5:2.
[30]赵蕾.行政问责:运行程序与制度模型.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6(5).
[31]亚洲开发银行、原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课题组.中国电力监管机构建设研究报告.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32.
[32]见电监会网站,http://www.serc.gov.cn/opencms/export/serc/zwgk/sdjg/news/sdjg 0002.html.
[33]为了应对政府监管中的专家危机,宋华琳博士认为要健全专家遴选机制、建立随机抽取的专家库制度、有效设计科学决定审议过程中的会议制度,见:宋华琳.政府监管中的专家危机.法制早报,2006-6-26.电 子 版 本 见:http://regera.fyfz.cn/blog/regera/index.aspx?blogid=83392.
[34]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70,471.
[35]Robert W Hahn.The Grand Experiment In Regulatory Reporting.55 Admin.L.Rev.607.2003.
[36]见OMB网站:http://www.whitehouse.gov/omb/inforeg/rcongress.html.
[37]罗伯特·W·哈恩.政府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骆梅英,译.∥吴敬琏,江平.洪范评论.第2卷第3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17.
[38]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监管政策:从干预主义到监管治理.陈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64.
[39]席涛博士深入分析了国会立法对监管改革的影响,以及CBA的主要内容,见:席涛.美国管制:从命令—控制到成本—收益分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67-74.
[40]席涛.美国管制:从命令—控制到成本—收益分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73,74.
[41]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学位论文.2006:125-127.
得克萨斯州立大学法学院McGarity认为,在健康及环境保护监管等社会性监管领域,CBA的应用就具有很大局限性,见:Thomas O McGarity.A Cost-Benefit State.50 Admin.L.Rev.78.1998.
[42]曹海东.特高压项目决策始末.南方周末,2006-11-30.
李虎军.激辩特高压输电网 中国拾西方发达国家放弃技术.南方周末,2006-10-19.阳敏.建特高压电网,电力体制改革之殇?.南风窗,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