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本章反复地描述电监会成立前后关于电监职权配置争论中各方主体的博弈过程,这种描述可能只是冰山一角,甚至带有一定局限,但足以展示行政组织法的复杂性和部分领域是现有行政法没有关注甚至是无法解释的。笔者力图以文本的行政法来体会实践中的行政法,努力走进这个实践舞台的背后去解释行政组织法领域的复杂性:没有以一贯之的原则和彻头彻尾的法治,相机决策随处可见:政治决策机构的理性设计与即时决策、特大型企业的倨傲与谦恭、政府部委的恋栈与大度。而这个舞台的主角——电监会,似乎一直就没出场,即使好像出场了,似乎也没有进入角色。
走入实践中的行政法,笔者印象中的行政“法”逐渐模糊了,在法律与政治之间,法律与行政之间,法律与技术之间,一切都像在改变,一切都没有定数,有时候,法律甚至就只是一种修饰。越是试图认识监管组织的实际运作和现实困境,笔者就觉得离法律越远,甚至开始怀疑这些文字的法学意义。或许,这才是真正的行政法?如果只是对诸如行政组织法定主义之类的法科学生耳熟能详的专业术语,不去了解现实中行政组织组建过程各方的利益表达,又如何能理解组织行政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许这对于一个处于全面转型过程中的国家来说,是可以理解的,但“可以理解”不成为现实接受的理由,至少不构成对其合法性的论证。因此,笔者在本章试图运用书本上的行政法去剪裁现实中的行政法问题,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
就监管组织的设置权来看,笔者通过对法律保留原则的细致分析,认为应当将之放在“立法保留—法律保留—行政保留”的框架下去认识。根据拟设置机构“是否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为标准,对现有的政府机构序列分门别类,确定其机构设置权的最终归宿。这对于已经成立的电监会来说,似乎没有意义,但可以按照这个原则对于电力监管组织体制完善,更重要的是,对可能产生的类似监管组织,具有一定的指导性。此外,在国务院特设机构、附属机构、中央政府机构在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上,法律保留原则应当如何适用呢?这也是本章研究所引发的问题。显然,现在的行政组织法对之是没有充分重视的,也是笔者目前力不能及的课题。例如,就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置,我国的特点是单一集权制,本来是不成为问题的,应当是由中央政府自主决定事项。但在实践中,究竟应该设置怎样的地方分支机构、形成何种纵向监管体制,可能就需要对所涉监管行业的技术特征、市场结构进行分析了。本章对于省级电监组织构建的构想,涉及更为广阔的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问题,正如有学者所认识到的,中央政府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构,通过探索独立监管机构地方分支机构设置,能否建立一种兼顾中央行政集权与地方自治的中央执行机构?
行政职权配置问题,本属于行政组织法的重要内容。但我国行政法学有意无意认为是一个宪法学上的问题,对其复杂性没有足够重视,而将行政组织的成立视为行政法学的前提而不讨论。就本章分析来看,将独立监管机构嵌入我国政府体制,会产生系列问题,这里既涉及专业监管的专业特征所导致的技术化问题,也涉及传统行政组织法在内容上的缺陷,如关于机构之间的权限争议机制的完善。如果把在构建市场经济体制初期出现的我国独立机构,与在西方国家公共行政领域所出现的公共治理分散化的现象,放在一个层面上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政府部门的“碎片化”是其共同特征,大部制与独立监管相辅相成。与此相适应,西方传统的基于严格法治主义原则以及我国基于严格层级节制的官僚体系,而形成的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活动准则、争议解决机制越来越力不从心。
行政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基于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的局限,是对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的补充。基于行政法治基本原则,理论上的行政组织职权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理想中的组织法也通过划定明确的楚河汉界,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监管实践的复杂性以及监管领域所涉及的巨大利益,使得监管职权的配置不可能通过组织法完美解决[111]。更多的问题被遗留、被搁置。这就需要构建相应的行政协调机制来填补空缺,待到完善之时再通过立法予以认可,这可能就是行政组织合法化建设中的渐进主义。当然,行政协调也应当建立在法治之上。毋庸置疑,行政协调机制也没有得到学界应有的重视。受国内关于行政协议研究成果的启发,本章最后考察了在保证独立机构独立性基础上,构建行政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和行政协调机制的主要形式以及行政协调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
【注释】
[1]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166.
[2][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70.
[3]我国台湾地区吴庚大法官认为,法律保留基本上系行为法之原则,组织法并不受法律保留严格之限制。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台北:台湾三民书局,2001:95.
[4]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123.
[5]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余晖副研究员的观点见:余晖.我们需要一个合法的电监会.中国经济时报.2002-12-27.中国能源网.“电监会”没按计划成立,难道真是“非法”的?.电子文本见:http://www.china5e.com/chinab2w/association/read.php?subkey=企业投资协会&infoid=1785.
[6]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教授的观点,见:单继林.“三定”方案雾里看花 尴尬电监会面临新挑战.中国经济时报,2003-1-9.
[7]沈岿.因开放、反思而合法—探索中国公法变迁的规范性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04(4).
[8][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16.
[9]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188.
[10][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72.
[11]黄锦堂.行政组织法论.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5:75.没有一般的法律保留原则,狭义的法律保留原则也就没有意义,因为在行政机关设置上不能贯彻法律保留原则,那么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再要求法律保留,这无异于缘木求鱼。德国法上,一般保留原则之基础性,理论是因为其直接导源于宪法上的民主原则和法治国家原则以及基本权利。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4-106.
[12]依据德国基本法,行政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而且有正当理由,始得设置“不受部管辖的空间”。见:黄锦堂.行政组织法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5:203.
[13][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6.
[14][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0.
[15]应松年,薛刚凌.行政组织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1.法国1920年6月20日法律规定,部的设立和职务分配由法律规定,这个法律从来没有实行,后被1945年11月24日法律取消,该法规定法国部的名称和数目可由政府随时变动,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61,62.
[16]包括主席在内的2名委员由法令(decree)任命;两院议长各任命2名委员;经济社会理事会主席任命1名委员;委员任期6年;无特定事由(法律禁止委员同时从事相关职业活动或担任选举任命的职务、禁止委员从能源部门任何企业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非经特定的辞职程序(委员会建议、能源部部长批准)不可以被免职,见法国能源监管委员会网站:http://www.cre.fr/uk_presentation/statut.jsp.
[17]张越.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63,364.
[18]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欧洲、澳洲电力市场.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5:112.
[19]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能之一是协调国务院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网站中国机构网:http://www.chinaorg.cn/disptemplate.php?id=56。这种协调的职能很难应对层出不穷的行政机构之间权限争议。
[20]应松年,薛刚凌.行政组织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67-169.
[21]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台北:台湾三民书局,2001:90,91.
[22]此处的分类是从行政组织法角度所作的分析,至于部分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则不具有行政组织法上的意义,只具有行政行为法上的意义,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根据《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授权,可以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23]刘海波.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制结构的分析与改进.改革内参,2006(6).电子文本见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2050.
[24]我国台湾地区吴庚大法官还讨论了其他影响法律保留范围与强度的因素:传统观念、涉及人数多寡、涉及财政支出之大小、涉及事项的技术性程度、事项是否需随时调整的弹性等,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台北:台湾三民书局,2001:90,91.
[25]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必要性不仅是对行政管理的要求,本源上说更是对设立该机构的前提要求。
[26]如《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27]这种缺陷在电监会成立过程中体现非常明显,见:单继林.“三定”方案雾里看花 尴尬电监会面临新挑战.中国经济时报,2003-1-9;余晖.我们需要一个合法的电监会.中国经济时报,2002-12-27.
[28]沈岿.公共行政组织建构的合法化进路——重新检视行政组织形式法治主义.法学研究,2005(4).
[29]关于国务院特设机构的设置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30]余晖.中国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监管体制改革总体框架.电子文本见:http://www.doctor-cafe.com/detail1.asp?id=504.
[31]中国能源网.“电监会”没按计划成立,难道真是“非法”的?.电子文本见:http://www.china5e.com/chinab2w/association/read.php?subkey=企 业 投 资 协 会&infoid=1785.
[32]2003年2月24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3]7号文)。
[33]李新民.中国能源法起草面临六大难题.经济参考报,2007-3-6.
[34]2003年12月5日,国办发[2003]98号文。
[35]2004年5月19日,国发[2004]16号文。
[36]2005年2月15日,国务院令432号公布。
[37]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38]可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网站,2004~2007年工作要点。
[39]刘伟勋.电力体制改革办扩编:电改提速 破解遗留问题.经济观察报,2006-8-12.
[40]如2006年,中央把电力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任务交给国家电监会具体负责,国家电监会主席柴松岳明确表示,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从源头防治商业贿赂,实现电力行业的长治久安。笔者认为电监会无法对于电力行业的长治久安负责,赋予电监会以治理商业贿赂进而把电力行业反腐败重任交付电监会,这是对电监会性质定位不清而导致的监管职能配置错误。从监管机构的性质定位来看,电监会不适合承担反腐败的任务。
[41]吴兴宁.电监会扩权.商务周刊,2005(7).
[4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欧洲、澳洲电力市场.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5:21.改革之前,英国电力工业在各自的管辖区域统一管理经营,对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实施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
[43]比较一下电监会与其他监管机构,国有银行和保险的资产并不由国资委代表,而是分别由银监会和保监会代表。
[44]徐万国.“十一五”电改主题:继续深化而非另起炉灶.21世纪经济报道,2007-3-12.
[45]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负责电力的一位官员称,“电监会才几十个人,并且是一个事业单位,能把电价管好吗?而国家发改委则是政府权威组织,有多年的物价管理经验,而且,除了国家发改委以外,有延伸到各个省市县的物价组织,管理起来驾轻就熟,政策能直接传达到基层”,见:张子鹏,等.电监会进取“大监管”.21世纪经济报道,2005-3-3.
[46]史彦.柴松岳细述电监会首要使命.经济观察报,2003-3-31.此外,首都经贸大学刘纪鹏教授持一种激进的说法,认为“成立电监会的目的就是为了取消电价审核,打破计划定价的本质意义,如果接受这一计划定价的职能,显然电监会就是被旧体制给‘异化’,应该彻底取消审批电价,随着电力市场竞价上网环境的形成而解除价格管制”,见:单继林.“三定”方案雾里看花 尴尬电监会面临新挑战.中国经济时报,2003-1-9.
[47]2003年7月3日,国办发[2003]62号文。
[48]2005年4月4日,中央编办发[2005]13号文。
[49]发改委的电力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核准职能包括对电力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和投资准入(寡头垄断型企业的资本投入,在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比例上都有可能受到限制和审核),其中投资准入尚存争议,似乎更应该属于政府公共产权管理机构的微观管理职能,而不是一种微观监管职能,参见余晖:《中国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监管体制改革总体框架》,http://www.doctor-cafe.com/detail1.asp?id=505.
[50]姚峰.电价管理之争暂时得解 发改委、电监会分权.21世纪经济报道,2005-6-2.
[51]国家电监会研究室课题组.关于完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课题组.“电力监管体制建设”研讨会背景资料.2006:10.
[52]从电监会历年工作要点来看,电力安全管理在其中的地位逐年上升,2005~2007年,分别被列为第四、第三、第二位。
[53]周汉华.如何进一步完善独立监管制度.经济观察报,2005-4-4.
[54]高世楫博士的观点,见:单继林.“三定”方案雾里看花 尴尬电监会面临新挑战.中国经济时报,2003-1-9.
[55]为了配合亚行对电价监管等问题的技术援助,电监会希望从一些电力企业得到数据,但是监管者这样基本的要求,也时有被以各种理由驳回的时候,见:张子鹏,等.电监会进取“大监管”.21世纪经济报道,2005-3-3.
[56]亚洲开发银行一直力主将电价权交电监会,亚行“电价形成机制与监管”课题组认为当前中国的电价水平是可以接受的,但电价结构不合理,体现在各种用户间的交叉补贴现象太严重:趸售与居民是主要的补贴净接收者,电力工业、大工业与普非工业(普通工业/非工业)是补贴的净提供者,因此要改革电价结构,逐步消除“交叉补贴”,也就是居民用电价格需要上涨。2004年11月,课题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了此建议,引发了一阵恐慌,以致电监会不得不紧急发表声明,足见电价改革的敏感性,见:吴兴宁.电监会扩权.商务周刊,2005(7).
[57]保罗·L·乔斯科.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部门改革的监管重点.高世辑审校.∥吴敬琏,江平.洪范评论.第2卷第3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75.
[58]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欧洲、澳洲电力市场.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5:112.
[59]有学者认为,为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应当强化电监会对国有特大型企业的直接领导,笔者不同意这个观点。独立性是监管机构最核心的特征,如果电监会对国有企业负有领导职责,这将是我国监管制度建设的最大倒退。
[60]关于电力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机构之间关系问题,其意义超越了电力行业,是专业监管与反垄断监管之间的关系,本文在下一节“动态的监管机构独立性:行政协调机制的构建”中讨论。
[61]余晖.监管权的纵向配置——来自电力、金融、工商和药品监管的案例研究.电子文本见:http://www.doctor-cafe.com/detail1.asp?id=1918.
[62]亚洲开发银行、原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课题组.中国电力监管机构建设研究报告.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32-37.该报告汇集了2002年9月~2003年7月课题组国内外专家完成的工作文件和报告。其建议是:中央一级负责制定政策、规则和程序,并由省或更低行政级别的机构执行;区域一级不设监管机构;特定机构的行政级别很重要;可对省或更低行政级别的决定向法院上诉,尤其是涉及到处罚的时候;推荐的纵向结构包括总部和省级机构:应赋予省级机构相应的决策权,而不是每项决定都要经过北京审查;在这一阶段,不需要建立省级以下的监管机构,直到电监会被赋予电价监管职责;尽管在区域电力市场设计和实施阶段,区域问题由总部在全国的基础上加以解决,但电监会的工作人员仍要经常深入现场和省政府机构及其他方面一起工作。
[63]其建议是:初期的纵向管理体制是分四级,分别为国家电监会、大区监管机构、省监管机构、市(地、县)监管机构;国家电监会一直垂直管理到省调范围内的;区域内未形成统一市场的省级机构具有独立的决策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区域统一市场内省级机构不具有上述法律性质;省级监管机构也根据是否形成了区域市场机构来决定其是否受大区机构的领导。见:联合课题组.我国电力监管组织体系的框架设计.2003:8-16.
[64]其建议是: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省会城市所在地设立一级派出机构(正局级),在目前省级电力管理机构的基础上,采取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领导组织结构,人事、职权和经费由电监会统一安排;跨省电网交易的管理,拟建立并授权由这些一级派出机构正职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来承担;由上述一级派出机构,向省(市区)内地(市)、县较大中心城市派出二级监管机构,名称为某某市电力监管分局(副局级),根据法律和电监会的授权管理地市辖区内的电力交易主体行为、普遍服务、消费者保护以及电网安全;在用电量较大的县或趸售县,可以考虑设立少量的电力监管办事处(正处级),协调国家电力企业和地方电力企业的关系。见:余晖.监管权的纵向配置——来自电力、金融、工商和药品监管的案例研究.电子文本见:http://www.doctor-cafe.com/detail1.asp?id=1918.
[65]张一龙.电力监管山雨欲来.电子文本见中国电力新闻网:http://www.cepn.sp.com.cn/ttxw/200609250052.htm。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牵头的联合课题组在研究报告中,同时还提交了“关于在成都设置川渝电力监管分支机构的方案设计研究报告”及“关于组建浙江电力监管分支机构的方案设计”报告,见:联合课题组.我国电力监管组织体系的框架设计.2003:114-148.
[66]20世纪末,我国曾出现边际成本接近于零的葛洲坝水电卖不出去的情况,见:[美]周定山.西方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实践及经验教训.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4.
[67]《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2004年4月19日,中央编办复字[2004]58号。
[68]《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职责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电监办[2004]40号。
[69]数据来源:国家电监会《电力监管年度报告(2006)》,电子文本见国家电监会网站:http://www.serc.gov.cn/opencms/export/serc/work/Part-3.pdf.
[70]2006年9月1日,国家电网电力交易中心正式投入运行,在公司总部、区域电网公司、省级电力公司三个层面设立三级电力交易中心,将国家(区域)电力市场交易职能从国家(区域)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分离出来,单独设立国家(区域)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这被视为国家电网引入了市场机制的自我革新,标志着市场交易与电网调度职能彻底分离。但有分析家指出,国家电网如果要引入市场机制,关键是要建立多个“买家”,可以把下属供电公司交给地方,让地方供电企业代表地方没有直接交易能力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和输电企业进行交易。见:王冰凝.电力交易中心难破电网.新京报,2006-9-7.
[7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06年8月9日正式核准晋东南经南阳至荆门特高压交流试验示范工程(发改能源[2006]1585号),关于特高压电网建设的背景,见:阳敏.建特高压电网,电力体制改革之殇?.南风窗,2006(11).
[72]资料来源:国家电监会《电力监管年度报告(2006)》,电子文本见国家电监会网站:http://www.serc.gov.cn/opencms/export/serc/work/Part-1.pdf.
[73]保罗·L·乔斯科.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部门改革的监管重点.高世辑审校.∥吴敬琏,江平.洪范评论.第2卷第3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60.
[74]具体讨论可以参见:骆明.省级电力监管分支机构的设置与定位.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3(12).
[75]于春晖等研究了中国当前监管分权化背景下的地方监管机构与被监管企业之间的合谋问题,通过计量方法对电力监管效果进行检验,发现监管分权化几乎没有产生任何正面效应,建议建立独立、集权式的电力监管机构,其中地方监管机关与地方政府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参见:于春晖,吴一平.经济转轨、规制分权化与电力行业改革——基于中国经验的经济学分析.∥廖进球,陈富良.规制与竞争前沿问题.第二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51-58.笔者认为,由于省监管局监管职权涉及到省电力建设规划的制定、电源及电网建设的审批等事宜,应当保持省级人民政府与省监管局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同时以电监会垂直管理为主,电监会可通过其他人事、经费预算、及内部工作机制方式以减少省级政府的干预。
[76]电监会被赋予完全监管权是建立省以下监管机构的前提,参见:亚洲开发银行、原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课题组.中国电力监管机构建设研究报告.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34.因为省及以下监管机构都是分散的,更容易受到政府干预的程度。
[77][美]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41.
[78][英]特伦斯·丹提斯,等.宪制中的行政机关:结构、自治与内部控制.刘刚,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24.
[79][美]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92.
[80]叶必丰.行政法学.修订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147-152.
[81]薛刚凌.行政体制改革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33.
[82]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15.
[83]特伦斯·丹提斯,等.宪制中的行政机关:结构、自治与内部控制.刘刚,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75.
[84][美]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0,24.
[85]冀玮,任端平,靳莉.食品安全行政协调机制研究.食品科学,2006(12).
[86][美]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0,142.
[87][美]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41.
[88]叶必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法学研究,2006(2).
[89]关于行政委托与职务协助,见:叶必丰.行政法学.修订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141,152.
[90]关于行政委任,见:黄锦堂.行政组织法论.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5:459.
[91]叶必丰教授等基于对政府间法制协调的实证研究发表了颇具影响的成果,如: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法学研究,2006(2);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法制协调.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何渊.论行政协议.行政法学研究,2006(3);何渊.泛珠三角地区政府间协议的法学分析.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8(1).该主题参考文献还有:夏勇.论军地间的法制协调.法商研究,2000(3);扈春海.环渤海地区法制协调机制研究.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7(3).
[9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通知》,2007年3月20日,国办发[2007]16号。该小组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为组长,以卫生部部长、国务院副秘书长、卫生部副部长兼中医药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财政部、人事部等18个部委的副职领导。
[93]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工作由该委地区经济司承担。
[94]广东省广告监管联席会议由省工商局牵头,由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等组成。
[95]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学位论文.2006:141.
[96]东北电监局.政监联合 共同推进水电企业发电许可工作.电子文本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网站:http://www.serc.gov.cn/opencms/export/serc/dt/pcdt/news/document000321.html.
[97]邓海云.一行两会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光明日报,2000-9-5.
[98]见银监会网站: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jsp/doc View.jsp?docID=717.
[9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30日,国办发[1998]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9年3月4日,国办发[1999]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4月25日,国办发[2003]30号。
[100]刘隆亨.制度设计是金融监管协调的关键——评金融监管〈备忘录〉.法制日报,2004-9-2.
[101]对于一个转型国家监管机构独立性最大的威胁,往往来自于最高决策层对监管政策的随意更改和直接干涉(回想一下西方国家监管机构之前提:政治与行政之分离)。通过协调程序设置,可以建立国务院政治决策与专业监管之间联系的通道:国务院代表可以通过监管协调联席会议阐明“出于社会原因而保留一定的交叉补贴”等政策。
[102]由于协调决议只是监管机构之间的共同行政协议,即使行政决定引用协调决议作为依据,法院仍应对行政决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103]“设置一个永久性的协调机制可能是反生产力的,因为它束缚了其他组织解决政策问题的能力”,见:[美]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41.
[104]周汉华.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监管权的配置.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2).关于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机构各自执法的优缺点,见:张昕竹.网络产业:规制与竞争理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81.
[105]我国反垄断领域是实行集中监管还是分散监管?学界没有一致意见,本文限于主题,把反垄断机构作为讨论监管协调机制的前提而不讨论。
[106]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8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10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2876号。
[108]余晖.中国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监管体制改革总体框架.电子文本见:http://www.doctor-cafe.com/detail1.asp?id=504.
[109]《反垄断法》(草案)确立了“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定位是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职责包括:研究拟定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竞争状况;监督、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相关机构的执法工作;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等,见秦旭东:《反垄断法临产三大争议初定案》,《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6月12日。成立协调组织具有宪法及组织法上的根据,但如何保证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对反垄断案件“协调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如何?对协调行为是否可以提起司法审查?这些都缺乏研究和论证。
[110]叶必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法学研究,2006(2).
[111]“行政管理权限的划分问题是行政立法中最复杂的问题。许多法律草案起草了十几年也出不了台,原因之一就是对法律中所涉及到的行政管理权限划分不清”,见:张明杰,莫纪宏.行政法的新理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