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问责工具的成本收益分析法
2025年09月10日
第三节 作为一种问责工具的成本收益分析法
在现代宪政国家条件下,独立监管机构并不是完全独立于外在力量的。所谓的独立性只是指机构独立于外部的非正常干预,国家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力量都在法制框架下对监管机构的政策和行为发挥其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监管机构与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问责工具是问责机制构建中的核心要素,直接决定问责的有效性,从美国等西方国家放松监管及监管重构的发展过程中,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简称CBA)是最重要的一种问责工具,以至于Sustein教授将美国罗斯福新政之后的美国称为处于“成本收益分析状态”的国家,“在这种状态中,通过比较政府行为的成本与效益,将按照特殊与一般两种情况对其表现作出评估,这一思想需要大量的规范措施,但它不仅把发展与国家立法结合在一起,而且将它与行政、司法部门和州政府联系在一起”[34]。CBA是连接监管机构与其他问责主体的纽带和问责活动的基础。在美国监管实践中,CBA在国会、总统(及其代表者OMB、OIRA)、法院实施对监管机构正常影响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章先分析美国CBA的内涵及发展过程,然后结合我国政府决策尤其是监管政策制定过程的缺陷,探讨将之引入到我国监管实践以及问责机制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