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电力监管的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研究:独立性之确立
独立性是监管机构的生命和灵魂。国外电力监管组织形式从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独立监管机构到行政公法人组织形式,独立性是其共同特征。如果把我国电力监管组织定性为独立执行机构,在理论和实践上将对我国行政组织体系在宪法和行政法上产生重大影响。不能否认的是,我国电力监管组织的独立性没有达到相应的程度,而从制度上提高其独立性、加强电力监管机构监管能力建设已经成为共识。本部分主要讨论:为了保障和加强电力监管组织的独立性,应当如何以行政组织法定主义为指导设置监管机构,以及优化监管职权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