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电力监管机构问责机制研究:独立性之制约
目前我国电监会在职权配置上的主要问题,不是监管权力过大而是监管权力不足,不是监管过度而是监管乏力。但对监管组织问责机制的研究仍然是有意义的。这不仅是因为完善监管组织问责机制是独立监管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因为电监会是我国基础设施领域中第一个实施独立监管的机构,其机制设计将对以后的监管组织的建设起到引领作用,况且随着监管职权逐渐明确,对独立性的制约机制的需求将会增强。因此,本章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是以现实中的电监会运作机制为依据同时又超越电监会,借鉴国外独立监管组织控权机制与问责机制的理论与实践,考察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监管组织的独立性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