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标准
2025年09月26日
1.认定标准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不含)以上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票销售额。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下列纳税人一般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①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②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