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2025年09月26日
4.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其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按着职工所提供的服务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平均后按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扣除相关费用标准后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平均一个月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再乘以年限数算出应交纳的总额数。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7-4】某企业甲、乙二人2014年1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甲在该企业工作年限30年,领取经济补偿金95 000元,其他补助费15 000元;乙在本企业工作年限10年,领取经济补偿金22 000元,其他补助费7 0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 000元。
甲应纳个人所得税={[(95 000+15 000)-10 000×3]÷12-3 500)×10%-105}×12=2 540(元);
乙取得22 000元经济补偿金,加上其他补助费7 000元,共计29 000元,小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30 000元),因此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