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征税收入
以上九种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属于企业应当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收入。那么企业还会不会有其他的收入呢?当然有,比如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补助。比如现在有的环境治理企业取得的环保救助政府补助基金,都属于企业所得税所说的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财政部门按预算拨付给教育局的教育经费。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以上三项虽然属于企业的不征税收入,但当企业收到该笔收入时应当如何处理呢?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收到该笔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
款项实际支付时:
借:资产(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按资产的折旧期间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8-1】2011年9月甲企业为其自主创新的某高新技术项目申报政府财政补贴,申报材料中表明项目于2011年3月启动,预计共需要投入资金2 000万元,项目期2.5年,已投入资金600万元。项目尚需新资金投入1 400,其中计划货款800万元,已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协议规定贷款年利率6%,贷款期2年。
经审核,2014年11月政府批准拨付甲企业贴息资金70万元,分别在2012年10月和2013年10月支付30万和40万。
分录:
①2012年收到贴息30万。
借:银行存款 30万
贷:递延收入 30万
②2012年10月起,在项目期内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月分配)。
借:递延收入 2.5万
贷:营业外收入 2.5万
③2013年10月收到贴息资金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万
贷:营业外收入 40万元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