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汽车轮胎

6.汽车轮胎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1)轻型乘用汽车轮胎;

(2)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

(3)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

(4)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

(5)摩托车轮胎;

(6)各种挂车用轮胎;

(7)工程车轮胎;

(8)其他机动车轮胎;

(9)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