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资产损失审批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②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③存货盘点表;
④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②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③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④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②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③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4)存货、工程物资盘亏损失税前扣除办税流程:
对企业发生的存货、工程物资盘亏损失,按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5)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②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③存货盘点表;
④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工程物资发生盘亏损失,可比照存货盘亏损失的规定确认。
(6)办事程序:
企业资产损失按照规定应进行专项申报的,应当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7)投资损失的确认: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①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②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③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④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⑤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⑥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8)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②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④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⑤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⑥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⑦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⑧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9)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①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③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④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⑥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