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情形

1.视同销售的情形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例如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委托代销,那么应当在何时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呢?根据税法规定委托代销业务委托方应当在收到代销清单或是代销款项时确认相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而受托方则是在实际销售产品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的纳税义务,而在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再记入企业的进项税。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这条规定中强调的首先是这两个机构同是一个纳税人下的两个机构,并且该纳税人需要实行统一核算;其二是需要注意这两个机构应当是不设立在同一县市的。如果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情况是排除在外的。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4)至(8)条其实是企业产品的三项来源及五种去向,对应关系如图2-1所示:

图2-1 企业产品的三项来源五种去向

通过本图大家可知,对于自产的货物、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应这五种情况下都将是视同销售,也就是无论会计上无论处理,税务会计在发生以上业务的当期应当做税务处理,计算当期的销项税。而对于外购的货物来说,仅指三种情况属于视同销售,用于投资、分配股利、无偿捐赠时是视同销售的,但如果是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如果企业的进项税还未进行认证抵扣,则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税金应当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如果企业已经进行了进项税的抵扣,那么就需在税务会计进行进项税转出的账务处理。

【例2-1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 400元。(假定乙公司以250元价格销售)。请问甲、乙分别进行哪些账务处理?

甲公司账务处理:

(1)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000

贷:库存商品 12 000

乙公司账务处理: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0 000

(2)售出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9 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25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 000

(3)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应付账款 23 400

(4)支付给委托单位代销商品款时:

借:应付账款 23 400

贷:银行存款 23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