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2.企业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例5-5】某工厂2014年11月30日计算出企业当月应交的增值税为78 000元。该企业地处某城市,则计算出当月应纳教育费附加为:

应纳税额=78 000×3%=2 34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 340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2 340

12月4日,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 460元,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2 340

贷:银行存款 2 340

【例5-6】某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分期预缴增值税和消费税,每10日预缴一次,月终汇算清缴。2014年1月2日、12日、22日分别预缴增值税340 000元,消费税120 000元,则同时预缴教育费附加,应预缴额为:

应预缴额=(340 000+120 000)×3%=460 000×3%=13 800(元)

则企业按规定预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3 800

贷:银行存款 13 800

月末,企业计算出企业当月实际应缴纳增值税为1 180 000元,消费税为420 000元,则实际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应纳税额=(1 180 000+420 000)×3%=1 600 000×3%=48 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8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8 000

企业当月实际已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 800元,则12月2日企业与税务机关汇算时应补交其余未交税金34 200元,则补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4 200

贷:银行存款 34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