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2.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按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计算扣除标准时,税务会计需要确认的数字为每次收入额,按着每次的收入额是否超过4 000而确定扣除额是800,还是减除20%的。

而在选择适用税率时,则按的是这项劳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数,税率如表7-4所示。

表7-4 劳动报酬所得税税率表

【例7-6】某人3月份为A公司进行讲学,取得酬金2 000元,A公司并未代扣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B公司进行营销筹划,取得报酬35 000元;出访美国,在美国举办讲座取得酬金收入1 000美元,主办方扣缴了个人所得税50美元(汇率1:8.3)。

解析:

(1)该人在A公司讲学酬金本次劳务收入为2 000元,未超过4 000元,因此扣除标准为800元,因此该讲学酬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 000-800)×20%=240(元)。

(2)国外的讲学酬金汇率折算后报酬=1 000×8.3=8 300(元),本次收入超过了4 000元,因此扣除比例为20%。同时不适用加成征收原则。因此国外酬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 000×8.3×(1-20%)×20%=1 328(元)。但境外已纳税款=50×8.3=415(元),所以应在我国补税=1 328-415=913(元)。

(3)为B公司进行营销筹划,取得报酬35 000元,因此一次性收入额超过4 000元,扣除比例为20%。

应纳税所得额=35 000×(1-20%)=28 000(元)。

适用加成征收:

应纳税额=28 000×30%-2 000=6 400(元)。

因此该人3月份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913+6 400+240=7 5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