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4.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人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9)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0)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