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

(3)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