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费用准予扣除项目

2.成本费用准予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这里的工资、薪金首先强调的企业当年的纳税年度内必须强调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是企业已计提的工资,但未实际发放,则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因此,作为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余额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8-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12月甲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本公司生产的500件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人员,其中生产工人400人,总部管理人员100人。该批产品单件成本为1.2万元,市场销售价格为每件2万元(不含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应计入生产成本的金额=400×2×(1+17%)=936(万元)

应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100×2×(1+17%)=234(万元)

借:生产成本 936

管理费用 234

贷:应付职工薪酬 1 17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 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50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500×1.2)

贷:库存商品 600

(2)福利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财务通则的规定,企业的福利费目前实行的具实报销,月底的时候按实际报销的数额全额转入当期损益。企业实际发生的数额在企业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14%的部分可以具实扣除,但超过14%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综上所述,企业职工福利费对各种税务处理的影响现总结如下:

①对流转税的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在“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中核算,同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标准扣除。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②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每期应付的租金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作纳税调整,否则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会形成重复扣除。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以及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企业的劳动保护费支出在“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中核算,对符合税法规定的一般可以据实扣除。但为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避税,一般把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从职工福利费用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③对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下列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下列收入征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等。

(3)教育经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8-8】某企业2013年实际发放工资薪金200万元,当期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支出30万元。则2013年准予扣除的教育经费为200×2.5%=5(万元)。则2013年教育经费准予所得税前扣除5万元,而实际发放的30万元中超过5万元的部分(25万元)准予在2014年纳税年度继续扣除。假如2014年实际发放工资400万元,但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1万元,那400×2.5%=10(万元)则是准予扣除的标准,在扣除实际发生的1万元后,仍存在9万元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2013年留待以后扣除的25万元中就可以再扣除9万元。25-9=16(万元)则仍可以在以后年度中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4)工会经费支出。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工会经费的扣除中,需要注意的是与教育经费的区别一是要求本年度超过扣除标准的工会经费不允许在以后的年度中再得扣除;二是工会经费在扣除时,企业必须取得工会部门开具的工会经费专用单据,否则不允许扣除。

该单据格式各省市不同,企业应当取得本地区税务部门认可的工会专用收据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5)保险支出。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例8-9】A企业上交本年度车辆保险共计5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车辆保险费 5

贷:银行存款 5

A企业预交明年车辆保险费6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预付账款 6

贷:银行存款 6

由以上两例作为税务会计的你应当有所区分。因为在上述业务中第一笔允许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而第二笔是不得在所得税额扣除的。因为税法上成本费用的扣除原则中有一种实际支付性原则及权责发生制原因。第二笔业务是第二年的成本费用。所以不得在本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保险费用除了企业的财产保险以外,属于保险费用的还包括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范围和标准之内发生的上述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例8-10】A企业职工林某出差应当乘坐飞机前往,在乘坐飞机时购买的保险费在会计准则中是属于可以作为出差的费用进行会计核算,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这个保险费用就属于商业保险费,而且不属于是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因此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

(6)借款费用、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例8-11】2014年1月1日A企业向银行借款100万,利率为3.65%,用于补充企业的流动资金。计提本季度利息。

借:财务费用 0.9125

贷:应付利息 0.9125

则该笔借款的利息在所得税前准予据实扣除。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例8-12】2014年1月1日A企业向B企业借款100万,利率为5.65%,用于补充企业的流动资金。计提本季度利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3.65%。

借:财务费用 1.4125

贷:应付利息 1.4125

则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为(3.65%×100)÷4=0.9125(万元),超过此标准的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③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量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前述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④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如果借款人为企业的股东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按照③向关联方借款的标准进行扣除。

◆企业向除①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且符合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要求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返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7)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8)业务招待费支出。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①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②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③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永久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税法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这里实质是租赁)、视同销售收入等,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对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例8-13】企业2014年全年实现收入总额8 000万元,含国债利息收入7万元、经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从被投资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38万元;经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有关税收问题如下:

◆12月份向企业职工发放自产货物,成本价2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23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

◆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5万元。

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8 000-7-20-38+23=7 958(万元)

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7 958×5‰=39.79(万元)

45×60%=27<39.79,准予扣除27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27=18(万元)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标准下的销售收入与业务招待费下的销售收入是相同的。确定了其一后,另一个也确定。

具体特殊行业区分的广告宣传费如下:

①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这与职工教育经费处理一致。

(10)租赁费支出。

企业的租赁形式一般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两种形式。根据租赁形式的不同,租赁费的产生方式也不同,经营租赁形成的是费用性支出,而融资租赁则形成的是资本性支出,按照折旧形式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例8-14】A公司2014年3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使用,租期1年,按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支付租金1.2万元;6月1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2年,当年支付租金1.5万元。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租赁费=1.2÷12×10=1(万元)。

而融资租赁的租金,按折旧在融资期内平均摊销。(1.5/12)×6=0.75(万元),不能按租赁费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11)对外捐赠支出。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对于公益性组织国家税务总局有专门的规定,例如其公益性组织的资格应当是经过专门认定。并且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益性组织的名单中。违返相关规定的公益性组织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优惠。

【例8-15】假定某居民企业2014年利润总额10 000万元,经查利润总额中反映如下公益性捐赠项目,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某单位捐赠自产货物,同类不含税售价1 000万元,成本700万元。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700+1 000×17%)870

贷:库存商品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000×17%)170

企业所得税分解为视同销售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分别处理。

首先,视同销售业务:

增值税方面:应纳增值税1 000×17%=170(万元)。

所得税方面: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 000-700=300(万元)

其次,捐赠业务:

捐赠扣除限额=10 000×12%=1 200(万元)

实际捐赠额=700+1 000×17%=870(万元),准予扣除87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 000+300)×25%=2 575(万元)

(12)专项资金的支出。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在实际支付时,准予扣除。

【例8-16】某石化行业年收入按比例计提本年的安全生产费50万元,该年度内实际支付安全警示牌制作费15万元,开展安全评估支付评估费7万元,支付安全设备检测费20万元。则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制作费用——安全生产费 50

贷:专项储备 50

借:专项储备 42

贷:银行存款 42

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应当按实际支付的42万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不应当按年度计得数额扣除。

(13)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例如企业通常为了强化管理、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在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这里需要强调的必须是企业要求的在工作时间应当统一着装的,并与企业生产相关的。如果企业为其管理层单独购买的服饰不得作为劳动保护费在所得税前扣除。

(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支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在该项目的扣除上仅指的是非居民企业所承担的总机构分摊的费用支出。不包括国内的集团企业给下属单位分摊的管理费用支出。

(15)手续费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6)税金类扣除项目支出。

(17)资产损失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