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额

1.销售额

销项税的大小取决于企业税务会计销售额的确定,那么企业的税务会计如何确定销售额呢?

根据税法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里的价外费用,主要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如果企业出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一般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例2-1】折扣销售下的销售额: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货物的,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A服装厂为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销售一批服装500套,不含税价为200元/套,由于客户购买数量大,A服务厂按七折优惠价销售,并按原价开具了专用发票,但是在发票上“备注栏”注明折扣。请问A服装厂此笔业务的销售额为多少?

解析:根据税法规定,折扣额与销售额同时在“金额栏”内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价格确定销售额,但本题中A服装厂仅将折扣标注于“备注栏”内。因此不得按折扣后数额确认销售额,因此该笔业务的销售额=500×200=100 000(元)。

税务会计凭证:

借:应收账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例2-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项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货物的销售额。

某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视机零售价3 510元/台(含增值税),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电视机作价1 000元,交差价2 510元就可换回全新电视机。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视机100台,增值税税率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1 000

库存商品——旧电视机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电视机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收回的旧电视机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也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 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款。

【例2-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还本销售是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税法规定:纳税人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按销售时的正常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A企业生产销售B产品,每件制造成本1 000元,市场上同类商品售价为1 500元/件。2014年×月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B产品100件,售价为1 800元/件,5年后全额一次还本,增值税税率为17%。

(1)实现销售收入时,依据税法规定,增值税额按实际售价计算:

借:银行存款 210 600(1 800×100×1.17)

贷:其他应付款 180 000(1 800×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 6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发出商品 100 000

贷:库存商品——B产品 100 000

(3)每年预提还本支出:

以促销为目的,可比照广告费用的处理将还本支出分期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还本支出 36 000

贷:其他应付款——还本支出 36 000

【例2-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的销售额: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纳税人认为以物易物不属于企业的购销行为,而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及进项税,但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A企业从事木材加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成本是8万元的500平方米实木地板,换入乙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两台,双方协商价格是12.5万元,实木地板本月在其他销售中每平方米255元。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价格均为不含税),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率是5%。

借:固定资产 12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 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 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应交消费税 (500×255×5%)6 375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 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 375

【例2-5】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有两种:

一种:直销企业——批发价(直销员工)——零售价(消费者)

另一种:直销企业——零售价(直销员工)——(消费者)

直销企业——报酬(直销员工)

根据以上两种经营模式,第一种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二种经营模式下,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