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3.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4)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5)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