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例8-28】A企业于2012年12月20日取得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75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税法规定该类(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列折旧,净残值为零。2014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50万元。

2014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750-75×2=600(万元),该账面净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55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应计提5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14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750-75×2-50=55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55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80万元之间的70万元差额,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