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规定

1.基本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7-9】李某将3年前以200万元购入的一处临街商铺出售,售价为450万元,支付各种合理税费合计5万元(均取得合法票据)。

李某出售该商铺应纳个人所得税=(450-200-5)×20%=4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