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2.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其税率分别为: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例5-1】某工厂2014年11月30日计算出企业当月应交的增值税为78 000元。该企业地处某城市,则计算出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应纳税额=78 000×7%=5 46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 4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 460

12月4日,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 460元,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 460

贷:银行存款 5 460

【例5-2】某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分期预缴增值税和消费税,每10日预缴一次,月终汇算清缴。2014年1月2日、12日、22日分别预缴增值税340 000元,消费税120 000元,则同时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预缴额为:

应预缴额=(340 000+120 000)×7%=460 000×7%=32 200(元)

企业按规定预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2 200

贷:银行存款 32 200

月末,企业计算出企业当月实际应缴纳增值税为1 180 000元,消费税为420 000元,则实际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应纳税额=(1 180 000+420 000)×7%=1 600 000×7%=112 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12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12 000

企业当月实际已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6 600元,则2月2日企业与税务机关汇算时应补交其余未交税金15 400(112 000-32 200)元,则补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79 800

贷:银行存款 79 800

【例5-3】某饮食服务企业2014年5月31日计算出本月应缴纳营业税为6 000元,该企业地处县城,则本月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应纳税额=6 000×5%=3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00

6月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例5-4】处于A镇某农场2014年4月末计算出当月企业应交增值税17 000元,营业税23 000元,则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应纳税额=(17 000+23 000)×1%=40 000×1%=400(元)

企业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00

实际缴纳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00

贷:银行存款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