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及银行损失扣除审批时应提供相关资料
(1)企业货币资产损失。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②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③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④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⑤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②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③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2)现金损失税前扣除办税流程。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损失,按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①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②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③办事程序:
企业资产损失按照规定应进行专项申报的,应当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