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例7-5】老张在2014年1月份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并领取一次性收入120 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2年零1个月)。根据6号公告规定,对于老张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在计算时先确定适用税率:即120 000元÷25个月=4 800元,(4 800-3 500)=1 300(元),故其适用税率应为3%。则老张2013年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20 000÷25-3 500)×3%]×25=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