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审批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5.坏账损失审批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下列情形表明企业发生坏账损失: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③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④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⑤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⑥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⑦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税前扣除办税流程。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按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3)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4)办事程序:

企业资产损失按照规定应进行专项申报的,应当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