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处理

6.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处理

(1)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条件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②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③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④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⑤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