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损失审批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6.固定资产损失审批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②固定资产盘点表;

③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④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⑤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②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③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④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⑤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②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③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4)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②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③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5)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②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③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6)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税前扣除办税流程: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按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7)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