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3.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1)外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①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②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③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④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⑤行政机关的公文;

⑥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⑦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⑧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⑨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⑩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2)内部证据:

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主要包括:

①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②资产盘点表。

固定资产盘点表

③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④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一般是指企业技术部门对于设备的报废、毁损情况的鉴定资料。如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明细表,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管理需要自行设计相关鉴定表格及其他资料。

⑤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⑥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⑦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