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减税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1)减半征收: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根据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但不足12个月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实现的金额直接作为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必折算)。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指: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优惠企业:包括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核定定额征收企业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对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仍然不能享受。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