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基本税率为17%。
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