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规定情形
根据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例2-8】A企业外购一台机器设备用于生产本企业主要产品,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买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为17 000元,A企业已实际支付款项。
借:固定资产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例2-9】A企业外购一台设备用于企业正在建造的不动产建设工程上,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买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为17 000元,A企业已实际支付款项。
借:在建工程 1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大家是否发现这两个例题之间的差异就是在于用于的对象不同。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设备是用于生产产品,而销售产品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而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是用于不动产的建设之上。因为不动产本身是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此“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的含义即为上述例题所示。
【例2-10】A企业外购一批电风扇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买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为17 000元,用于企业职工食堂之用。企业的食堂主要用于本企业职工就餐,而不对外营业。
该笔业务由于是在购买时就已确定是用于职工食堂的,因此在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项目。因此进项税不得抵扣。而是直接计入企业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这里的非正常损失仅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引起非正常损失的原因是管理不善,后果是引起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原来需要作进项税转出的自然灾害损失现在不作为进项税转出的项目,这是新税法的变动之处。
【例2-11】2014年8月,A公司外购的棉布因管理不善被盗,共计300 000元,同时外购的农产品账面成本38 235元,因保管不善而发霉。以上产品的进项税已经抵扣过。
外购棉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300 000×0.17=51 000(元)
外购农产品的账面成本=38 235(元)
农产品的账面成本进行原还=38 235÷(1-13%)=43 948.28(元)
农产品已经抵扣的进项税=43 948.28×0.13=5 713.28(元)
两项合计共需进项税转出=51 000+5 713.28=56 713.28(元)。
需要说明的就是增值税在计算进项税计算抵扣方式下,企业在做进项税转出时应当首先还原成原来的购买价,然后进行进项税转出数额的计算。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2-12】企业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用于股东A自己使用,而未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当中。购买小轿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 000元,进项税款17 000元。
在该实务例题中,因为企业购买的小轿车是需要征收消费税的,并且主要用于股东A的生活所用,不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因此该笔进项税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目。进项税直接记入资产成本。
(5)企业发生的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其主体的范围不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相对应发生的运输费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抵扣的事项:
①你本来是申请了一般纳税人的。但你的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你的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是你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那么你不但不得抵扣相关的进项税,并且你还得按相关税率计算销项税,并同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