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赞助支出

6.赞助支出

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该项中的赞助支出主要是指非广告性质的支出。那何为非广告性质?

【例8-22】企业为了支持地方税务部门的基础建设工作,主动向A市地方税务局赞助基础设施费现金100 000元。该笔支出发生时:

借:营业外支出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在年度做所得税汇算时,因该笔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该笔支出也非广告性质的。因此必须将该笔支出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8-23】2014年沈阳举办冬运会,在这届冬运会上,A市B企业为该冬运会上制作了相关电子广告,并在场内制作了相关宣传横幅并向冬运会提供赞助支出50 000元。该笔支出企业该如何处理?

借:销售费用——赞助费 50 000

贷:银行存款 50 000

在年度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该笔支出可能会增加企业的市场份额,挖掘企业的潜在客户,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并且具有一定的广告性质,因此企业应当按着广告与业务宣传费的标准来核定这笔业务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标准,该费用标准不得超过企业销售收入的15%。在销售收入的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销售收入15%的部分不得扣除。

根据该项规定,如果企业的销售收入为1 000万元,则企业原有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共计20万元,则该年企业准予扣除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共计1 000×15%=150(万元)。而企业原本已发生的20万元广告费在全额扣除后,冬运会的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万元准予扣除,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因此准预全额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