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本志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资料为基础,客观、真实地记述宜都市辖域内政区地名、自然实体地名及人工建筑等地名的由来、变迁及相关资讯。
二、本志记述地域范围以1982年12月后确定的宜都市辖区域为准,对历史上曾属宜都辖域,而后析出者,则不予记述。本志记述时间上限追溯至地名的渊源,下限至2014年12月。少数涉及地名变更及重要事件等相关信息则适当后延。
三、本志共收地名6455条。分列8篇:总编,政区聚落类地名,城镇街巷,交通运输类地名,水利电力设施类地名,自然地理实体类地名,纪念地、建筑物名胜古迹类地名,专业部门类地名。为丰富地情资料,增设地域特色品牌、地名艺文、地名管理三篇。另设大事记及附录。
四、各类地名按照街道、镇、乡的顺序排列。镇的排列顺序按照通常习惯顺序:红花套、高坝洲、姚家店、五眼泉、聂家河、王家畈、松木坪、枝城。同一街道、镇、乡域之内,村的排列顺序按照通常习惯顺序。地名条目随机排列。
五、本志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
六、词条为本志基础单位。词条名称即标准地名。词条释文包括地理位置、名称含义、演变、现况等信息,详略以内涵为据,字数不拘。方位一般以上一级单位作为参照:乡镇以市驻地确定方位,村(居)委会以乡镇驻地确定方位,区(地)片、居民点以村(居)民委会员确定方位。释文所述地域之间距离指直线距离。
七、同一乡镇内自然村名称重名现象,依照湖北省《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暨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增加前缀“大、小”(如大龙潭嘴、小龙潭嘴)“东、西、南、北”(如南杨家湾、北杨家湾)“上、下”(如上张家湾、下张家湾)“新、老”(如堰湾、新堰湾)等加以区分。
八、本志地名用字适当考虑约定俗成记述和方言用字。悬崖峭壁顶端伸延部分记为“漂岩”,取漂悬义;禾本植物“箬叶”据李时珍《本草纲目》“疏远谓辽”记为“辽叶”;“南竹”(毛竹)依习惯记为“楠竹”;“黄连头”依名称演化记为“黄莲头”;“蜡树”记为“腊树”。
九、本志纪年,清以前采取朝代年号括注公元纪年法,民国时期为民国年份并括注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则采用公元纪年。本志中“解放前(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本志中所指“××年代”凡未加界定的,均指20世纪××年代。
十、本志地名汉语拼音依照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书写。计量单位按国务院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规定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使用的旧计量单位仍照实记载。数字按1987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书写。
十一、本志的资料来源于地方文献、历史档案、统计资料、年鉴资料、各级志书以及姓氏族谱等,均经核实后载入。除引文和说法不一的史料外,一般不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