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司法机关

宜都市人民法院 [Yídū ShìRénmín Fǎyuàn]位于宜都市人民政府以南0.5千米。坐落在陆城杨守敬大道。1950年3月成立宜都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2年7月设立宜都县人民法院,1998年6月更名为宜都市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内设机构为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政治处、纪检监察室、司法鉴定科。占地面积9662平方米,建筑面积6248平方米。主要职能:通过审判活动,惩治一切犯罪分子,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经济秩序,保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等。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Yídū Shì Rénmín Jiǎn cháyuàn] 位于宜都市人民政府西北0.82千米。坐落在陆城长江大道88号。1955年5月宜都县人民检查署成立,1956年1月1日改称宜都县人民检查院,1968年撤销,1978年恢复重建,1981年1月建立检查委员会,1988年更名为枝城市人民检察院,1998年更名为宜都市人民检察院。2005年4月由园林大道49号迁至现址。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995平方米。主要职能:负责域内检察事务;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