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名标志

第三节 地名标志

严格按照GB 17733 —2008《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和《地名标志管理执行办法》(民地标[2006]1号)对现有的人文地理实体地名标志:(1)居民地地名标志:街、巷、区片、小区、门、楼等;(2)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市级、乡级(乡、镇、民族乡等)地名标志;(3)专业区地名标志:矿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地名标志;(4)设施地名标志,分为交通设施标志和水利设施标志。交通设施标志有:火车站、汽车站、桥梁、隧道、环岛等;水利设施标志有:水库、堤坝、灌溉渠等;(5)纪念地和旅游景点地名标志:风景区、公园、人物纪念地(如陵园、人物纪念馆等)、事件纪念地、宗教纪念地(如寺、庙、教堂等)等。对这些具有地名意义的地名标志进行清理排查后进行了普查登记,对原有的地名标志,填写相关地名标志普查登记表,并进行了实地测量,拍摄了近景、远景照片。对遗漏的或已损坏的地名标志列出相关目录,根据实际需要拟定了地名标志设置方案,在核对基础上,对重要地理实体增设重要地名标志180块。对新设的地名标志以及此次地名普查前独立设置的目前仍然使用的地名标志均测量了标志位置,实地拍摄标志远近照片,填写了地名标志登记表,并将数据录入普查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