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本章小结
本章在农业补贴效率的评价理论上,借鉴经济学中的投入产出核算方法,将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业从业人员、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等5个变量作为投入指标,将粮食产量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产出指标,基于DEA方法测算了2006—2015年湖北省17个地区的农业补贴政策效率,同时将农业补贴政策的综合效率分解为纯技术效率与规模效率。测算结果表明,湖北省农业补贴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纯技术效率无效。这说明湖北省农业补贴政策的技术效率较低,即存在制度设计(面向6亿农民的“撒胡椒面”式普惠补助)、补贴手段、操作层面的漏损等问题;此外,在既定农业补贴制度下,湖北省农业补贴规模效率与实际补贴并不相匹配。进一步实证分析表明,全省、粮食主产区和非粮食主产区的农业补贴效率均呈上升趋势,相对于全省和非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区的农业补贴政策效率最高;湖北省17个地区的综合效率均是无效的,并且纯技术效率均低于规模效率,这再次验证了湖北省综合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纯技术效率较低,而不是规模效率较低。
进一步运用Malmquist生产率指数进行分析,2006—2015年湖北省农业补贴总额的Malmquist生产率指数均值为1.015 7,且近些年湖北省农业补贴总额呈上趋势的原因主要在于技术变动与规模效率的变动,而非纯技术效率变动。此外,从引起生产率变化的原因上看,湖北省17个地区中,有7个地区的纯技术效率变动大于规模效率变动,即鄂州市、咸宁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和神农架林区;其余10个地区的规模效率变动均大于纯技术效率变动,这是导致湖北省17个地区农业补贴效率迥异的主要因素。基于以上结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提高粮食产量和农民人均收入水平:
(1)基于湖北省17个地区的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范围、补贴规模、生产技术水平及农业生产规模等不同,致使湖北省17个地区农业补贴的综合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存在差异,那么农业补贴制度的改进与优化应该区别对待并且分类开展实施。农业补贴政策的主要导向应当是有利于推动农业走产业化、现代化和专业化道路,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水平提高后,可使提高农民收入和保障粮食安全得以实现。
(2)在加快湖北省农业生产技术进步的同时,还应该加大力度提高粮食补贴资本的使用效率和农业生产率。值得注意的是,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与效率的提升和农业生产规模有莫大关联。基于此,湖北省应采用多种形式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民扩大农业生产规模,从而使规模经济最大化。
(3)基于湖北省财政补贴能力范围,适度提高农业补贴标准,扩大农业补贴规模。根据本章分析结果,湖北省17个地区的农业补贴是规模无效的。基于此,湖北省应该适当扩大各个地区的农业补贴规模,使补贴规模与农业生产规模相匹配,从而提升农业补贴政策效率。
【注释】
[1]本章所指的农业补贴效率就是指农业补贴的技术效率。
[2]在可变规模报酬不变时,利用投入法和产出法所测算的非效率单元的效率值会存在差异,这会增加分解规模效率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