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 改进和创新农业补贴政策的补贴方式
第一,农业保护支持补贴应按固定标准进行发放。农业保护支持补贴的实施目标之一是保护耕地地力,对那些未按照要求保护耕地地力的农户,如将耕地转变为水池以养鱼虾或其他水产品,或是在耕地上种植树木使其丧失农作物的种植功能,或是长年抛荒耕地,或是用工业厂房、道路、房舍等占据耕地等,应当停止发放农业保护支持补贴。
对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而言,应当继续坚持以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标准的补贴发放形式。在土地流转的形势之下,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对农业保护支持补贴的对象存在重大分歧,往往会导致各种纠纷。对于已经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户,需要将补贴对象明确为土地经营者,而不是土地流出者。
第二,加强和增设强农补贴政策,补贴方式以“绿箱”补贴为主。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意义在于响应党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总体要求,在于对农业生产的保护与有效激励。因此,农业补贴不能促使农户产生“不种地得补贴”的懒惰心理,更应当从根本上发挥功能性补贴的作用。为了使农业能够真正发展起来,得到质的提升与飞跃,一方面,需要加强和增设“强农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农补贴政策的落实,主要体现在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倾斜上面,而这也是对党和国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在农业领域的积极响应。从另一方面来讲,补贴形式不可影响农民主体的种粮意愿,同时也不能影响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会导致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与初衷相悖。然而,农业政策性补贴具有收入效应,能够对农户收入有显著影响,也即对农民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依然具有一定的作用。因此,补贴方式应当为“绿箱”补贴,也就是说政府的农业补贴政策在实施中的费用应当从财政收入中而来,而不是从消费者的手中而来;并且,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对生产者不能提供“价格支持”,也就是说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或只有一点点的作用。
第三,创新农业补贴发放方式,防止涉农补贴资金的漏损。在农业补贴发放层面,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专项资金账户的设立与监管,做到有据可依、有案可查。关于农户、村集体、乡镇等各级政府部门的相关数据,应该建立多维度的数据库,各级各类的数据资料都应当翔实可靠、专项管理,一定要做到及时更新。如果将科技创新的成果应用到政府办公当中,就能够为农业补贴政策做好服务,提升办事效率。
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手段为农业补贴的发放保驾护航,可以做到在发放农业补贴时不重不漏、不多不少,从而有效防止涉农补贴资金的漏损。充分利用科技创新带来的红利,采用信息化的技术对农户的各项资料,尤其是农业生产、经营、运作等方方面面的数据和文本资料予以统计整理,做到实时更新。无论是采用何种补贴标准,都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且高效。这既节省了政府部门的行政成本,也提高了政策实施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