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造性原则

二、创造性原则

创造性原则是幼儿绘画活动的灵魂,是指以幼儿的创造意识、创造能力和创造个性的培养为主要目标,在幼儿绘画活动中应充分发挥幼儿的创造性。幼儿运用线条、图形、色彩等绘画语言将存储于头脑中的经验、印象和情感表述为具体的形象,完成自己的艺术创造过程。

每个幼儿都有创造的潜力,幼儿的创造力对其个人来说是前所未有的特质。涂鸦期的乱涂乱画,正在突破幼儿手部肌肉不够发达以及手眼脑不够同步协调的束缚,实现了线条的情感表现;象征期的幼儿用自己独创的符号概括表现物象,人生中首次实现了二维空间表现,这种质的飞跃奠定了幼儿创造力发展的基础;随着幼儿积累的经验与情感越来越丰富,他们在画面上的表现逐渐趋于完整细致,而且变形夸张,一步步显示出他们大胆的想象力和独特的创造力。

幼儿绘画活动中的创造包括两类:一是呈现在画面上的具体形象的创造,比如不合逻辑的构思、随意安排的构图、夸张变形的造型、个性鲜明的色彩等。由于它们的可视性,这一类创造常常是我们关注的对象;二是幼儿审美心理意向的创造,它是幼儿自身审美能力的体现和审美情感的需要在具体审美活动中的创造,存在于幼儿的各种艺术活动中,是画面上具体形象创造的前提。由于它是不可视的,不仅需要我们在指导幼儿审美活动过程中进行仔细的观察,更需要我们在与幼儿的互动中足够多地了解幼儿、理解幼儿,捕捉与满足幼儿的的审美特质与表现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