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0:相邻用水,顺其自然
某乡村民李某与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他们所承包的责任田是在同一条小河的上下游。起初,双方相互兼顾,充分尊重水流的自然走向,基本各自能满足浇灌农田之需。后来,张某打算在上游将这条小河截断蓄积成小水库来养鱼,遭到李某的反对。张某不听劝告,在上游把小水库建成,致使这条小河的水根本无法到达李某的农田,盛夏季节,造成李某的农田干涸。李某与张某协商,张某认为,此河是自然形成的河流,自己有权随便使用。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排除妨碍,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理认为,张某为了自身利益,擅自改变水路,截断水流,直接侵害了李某应有的合法权利。经评估给李某造成1300元损失。判决张某拆除私建的小水库,保证河水畅通,并赔偿李某农田所遭受的全部损失1300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