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本编概要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的所有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从《民法典》物权编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来看,主要规定的用益物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https://www.daowen.com)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并仅登记时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居住权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地役权是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