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第一章 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民法将独立于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按其权利是以追求物之使用价值为基础,还是以追求物之交换价值为基础,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据此,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共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三大支柱。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至第三百八十五条对用益物权作了详细规定。其实,对用益物权规范最多的是行政法方面的规定,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等等。不过,《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用益物权旨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https://www.daowen.com)

在研究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之前,先看下列两则案例,并思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