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相邻建房,应当防险
白某理与财政局毗邻而居。该财政局经城建部门批准建综合楼。新建综合楼的位置在白某理家三间正房后面的一块空地上。施工前,白某理曾找到某市财政局,告知财政局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其房屋的安全,并告知财政局如综合楼施工造成其房屋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后某市财政局在对白某理房屋的安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因施工地与白某理的房屋毗连,在打桩过程中造成白某理房屋倾斜及后墙断裂。白某理要求某市财政局修复被损坏的房屋,被某市财政局拒绝。白某理自己请工修复了被损坏的房屋,共花费人民币9000元。白某理要求某市财政局赔偿修复房屋的费用遭拒绝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市财政局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后,经城建部门鉴定,白某理房屋受损是某市财政局施工所致;另外,对房屋损坏也进行了实际估测。遂判决由某市财政局赔偿白某理房屋损坏修理费9000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