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6:下列情形中,占有是何种类型?
1.张三的轿车在李四处维修,维修费用为3000元,张三未支付,李四将车留置。后张三将维修费用付清,李四拒不返还轿车。张三无奈,诉至法院。
2.张三的摩托车(价值19000元)委托李四保管。在保管过程中,该摩托车被王五盗走,卖给赵六。若赵六明知是赃车而仍购买,该如何处理?若赵六不知道是赃车而购买,又该如何处理?
3.张三和李四共同租赁王五单元房一套,初始,两人和睦相处。后两个人发生矛盾,张三独占该单元房,或张三又邀赵六共同居住该单元房。李四非常气愤,又该如何办?
根据上述案例,试问:占有的具体分类有哪些?何谓准占有?
二、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依据某些具有占有内容的权利所行使的占有。既然凡称权利者皆合法,因此,有权占有必然是合法占有。在有权占有中,作为占有的法律原因的权利被称作本权。又由于这种占有具有权利作为法律上的原因,故此又被称为有因占有。而无权占有则被称为无原因的占有或形式占有。占有的本权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甚至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如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无权占有虽然没有本权作为其法律上的原因,但不一定都是恶意或暴力的,很多情况下,无权占有的状态会因为取得本权的法律行为无效,占有发生了转移而造成。例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因虚伪法律行为而无效,但该物已交付,则买受人的物权取得虽不成功,但却取得了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当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后,买受人的占有虽为无权占有,但也未必为恶意。
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实益在于:在无权占有中,倘若遇到本权之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占有人有返还的义务。在有权占有中,占有人得依本权主张相应的请求权,对其占有进行保护,然而无权占有无此便利,当有权占有人依权利请求保护时,其运作的规则根本上就是一般权利的运作规则。可是,占有制度的大部分规则事实上是以无权占有作为考虑的基础。在权利的举证极为困难的制度中,有权占有人时常会为举证的便利而选择不以权利为基础而主张占有的保护,然而,在登记制度完善的国家,权利的举证已日益简便,选择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在诉讼程序上也较简便。
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的状态是绝对的,但不是永久的。若占有为无权,则对任何人而言都是无权。但无权占有可由占有人在占有不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取得物权而变成有权占有。由于有权占有不过是物权的一项权能,而且可以随时通过主张权利而得到保护,因此,占有制度的重点内容乃是规范无权占有。
三、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根据无权占有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将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中的善意如何认定,各国学说及立法例有所不同,有的认为应以占有人是否知道自己无权为标准,有的认为应以占有人是否误信其占有为有权为标准[1],也有的认为应以占有人是否知悉其占有侵犯他人的权利为标准[2]。三种标准中,前两者对解析继受取得占有的情况尚无问题,然而在原始取得占有的情况下,如先占、发现埋藏物等情况下,何谓“误信自己有权”似乎不太明确。采用“不知悉其占有是否侵犯他人权利”作标准则无上述困难。善意占有可转化为恶意占有,但反过来则无可能。占有一旦为恶意则不可能再转变为善意。所以,善意占有的状态不是永久的。
区别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实益在于:(1)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占有人的善意为其要件,恶意者不能取得他人无权出让之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2)善意占有人因在法律上被推定具有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因而对于占有物有使用、收益之权。善意占有人取得的收益为原始取得,不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不负有向真正权利人返还的义务。而恶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无占有和使用的权利。(3)善意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时,仅返还现存利益,并得请求偿还必要及有益费用,而恶意占有人则须一并返还物之应有收益(孳息),其对于占有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仅得依民法上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偿还。(4)在善意占有中,于占有并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占有人仅以其所受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则须赔偿全部损失。[3]如《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是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如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等。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如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典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对标的物的占有。这里的“所有意思”,无须为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意思,而只需事实上对于物具有与所有人为同样管领的意思即可构成。所以,自主占有不以标的物为占有人所有为必要,标的物虽非占有人所有,但其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的,亦为自主占有。如误认他人之物为自己之物进行占有,盗窃者将盗窃物的占有等,都属于自主占有。占有是否以所有的意思为之,属于主观问题,实难证明。所以,许多国家民法都规定,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占有人就此不负举证责任。
区分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的实益在于,适用取得时效、先占及占有人的责任范围不同。根据各国民法规定,只有自主占有人才能依据取得时效和先占取得所有权,他主占有人不能依取得时效和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同时,当占有物毁损、灭失时,自主占有人和他主占有人的责任范围亦有所不同,通常他主占有人的责任要重于自主占有人。
五、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是以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的占有。如所有人直接对其所有物的占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借用人对借用物的占有、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等,都属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自己不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而是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并间接地对标的物进行管领的占有。如出租人、出借人、出质人、寄托人等为间接占有人,他们对标的物的占有即为间接占有。间接占有必须与直接占有同时存在,不能独立存在。而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亦必须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否则,就不可能产生间接占有。
严格地说,间接占有并非真正的占有。法律上将其视为占有,其实益在于维护间接占有人的利益,以使其与直接占有人同样受占有制度的法律保护。
六、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以占有人数为标准将占有分为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所谓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之区分乃比照权利中之单独所有权与共有所有权而来,但单独占有不以物之独立性为前提,共同占有则大部分比照共有的运作规则。单独占有系指一人对于物而为占有。占有无须以物的独立性为前提,对物的部分占有也是单独占有,对物部分占有的人可以将其部分占有移转给他人,而各部分的占有人便可以相互主张占有保护。
共同占有指数人共同占有一物。物之共有人通常为共同占有人。共同占有之成立不问各占有人间之意思,各人可以相信自己为单独占有人,但仍为共同占有。共同占有既可以全部为自主占有,亦可以部分为他主占有。除非部分共同占有人剥夺其他共同占有人的占有,否则共同占有人间不得相互主张占有保护(与单独的部分占有刚好相反),但可主张其他请求权,如损害赔偿。类似所有权之共有,当占有物被他人侵占或干扰时,任何共同占有人均可请求整个占有物的返还。共同占有人又可将其地位让与他人。(https://www.daowen.com)
区分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实益在于,二者在请求权范围上有异,共同占有的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的范围,不得独立请求保护,而单独占有人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另外,就共同占有关系而言,占有人主张保护的权利经常会受到其他占有人意思的制约。
七、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对标的物继续占有为标准分为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所谓自己占有,是不通过他人而自行行使占有,此提法只为区别辅助占有。辅助占有是指占有辅助人以他人为占有人而受该人之指示对物进行实际的控制。占有辅助人与占有人之间存在一种特定的从属关系。该关系的成立要件仅为“受他人指示而对物加以控制”。此种关系可因私法上的关系而生,如金钱出纳、司机、看守人、受雇职工等,在工作上对某财产进行占有,即为占有辅助人。除此以外,该关系亦可以因公法关系而生,例如警察占有警车、军人管领武器。占有辅助人无须以占有人的名义取得占有或行使管领力,也无须向外展示其辅助占有人的资格,但若其取得占有时表示为自己取得,则属于自己占有。
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因该占有而发生的内部关系:占有主人从占有辅助人处强行收回占有物,占有辅助人对此不得行使自力救济权或请求占有保护。例如,甲为乙的司机,天天为乙驾驶汽车,负责接送其上下班。从现实意义上观察,汽车当然由甲管领,但若某天乙要自己驾车,甲当然不得以其对汽车的占有为理由,行使自力救济或请求占有保护。相反的情况是,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占有得以对抗出租人。
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对第三人的关系:当占有受到侵害时,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是占有主人而不是占有辅助人。可是,依占有主人的指示,占有辅助人可针对其他人行使自力救济权。另外,辅助占有与民法上的代理有所不同,代理仅适用于法律行为,而辅助占有虽可因法律行为而生,但占有本身乃事实行为,不得代理。当然,代理本身亦可以是产生辅助占有的原因,同时,辅助占有亦具有代理的部分功能。
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区分之实益主要在于,一是可明确真正的占有人,从而确定权利义务归属。二是占有辅助人在替占有人为法律行为时,具有代理功能,但为事实行为时,不能适用代理。三是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自己占有则能独立存在。
八、准占有
准占有又称权利占有,指以财产权利为客体的占有。严格来说,准占有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占有,而关于权利是否能作为占有的客体,各国立法有所不同,《法国民法典》不仅确立了权利可以成为占有的客体,而且还扩大了权利占有的概念,将身份关系也包括进去,称为“身份占有”;《德国民法典》虽未就权利占有设立一般规定,但承认了地役权与人役权的准占有;《瑞士民法典》完全继受了德国法立场,将准占有客体仅限于地役权及土地负担;《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就准占有的立法采取了概括主义,把财产权利作为准占有的客体。
准占有在效力上除适用占有的规则之外,还有两种特别效力:一是对于债权的准占有人善意而为的清偿产生清偿的效力;二是准占有的标的如为继续行使之权利,则发生所有权以外财产权之取得时效的效力。
此外,占有还可分为和平占有和强暴占有、有瑕疵占有与无瑕疵占有、有过失占有和无过失占有等。由于不同的占有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区别不同的占有,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九、对案例86的简要评析
1.张三的轿车在李四处维修,张三与李四之间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张三欠其维修费用3000元,李四将轿车留置,此时李四是依法行使《民法典》物权编所赋予的权利,为有权占有。同时,又属于他主占有、自己占有、单独占有、直接占有。
后张三将维修费用付清,李四拒不返还轿车。此时,李四已由有权占有转变为无权占有,是对张三所有权的侵害,构成侵权。同时,李四又属于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因此,张三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2.张三的摩托车(价值19000元)委托李四保管,此时,李四为有权占有,又属于直接占有、单独占有、他主占有。在保管过程中,该摩托车被王五盗走,卖给赵六。若赵六明知是赃车而仍购买,此时,赵六是无权占有,并且是恶意占有。同时,也触犯了刑律,构成收购赃物罪,应当受到刑法制裁。若赵六不知道是赃车而购买,则赵六是无权占有,又属于善意占有。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赵六还应当将摩托车归还受害人张三,而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只能向王五追偿。
3.张三和李四共同租赁王五单元房一套,初始,两人和睦相处。此时,属于共同占有,又属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自己占有。
后两个人发生矛盾,张三独占该单元房。此时,构成单独占有。或张三又邀赵六共同居住该单元房,此时,为共同占有。在此共同占有中,张三是有权占有,而赵六是无权占有。李四非常气愤,该如何办?李四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三停止其侵权行为或赵六停止其侵权行为。
[1]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8页。
[2] 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147条、《澳门民法典》第1184条。
[3]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6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