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戏曲的发展环境与“杨月楼奇案”

一、清代戏曲的发展环境与“杨月楼奇案”

尽管梨园行业内热闹非凡,大腕云出,但是,与以前各个封建时期一样,清代戏曲演员的地位并不高,被视为“贱业”,甚至不允许戏曲演员与富贵之家的子女联姻。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清史稿·食货志》又规定:“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凡衙属应役之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仆等。”[14]在这里,说得非常清楚,“四民”即士、农、工、商四大阶层属于“良人”,而其他各行各业都属于“贱民”,其中就包括从事演艺事业的“倡优”。

当时轰动一时的“清末四大奇案”之一的杨月楼奇案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杨月楼奇案”发生在同治十三年(1874年)。当时,杨月楼在上海红极一时,吸引了一位广东香山籍富商女儿韦阿宝的注意。韦阿宝的父亲在上海经商,属于仕宦之家。舞台上的杨月楼英俊潇洒,人气爆棚,韦阿宝深陷情网,决定以身相许,她亲自给杨月楼写了书函,表达此意。韦阿宝的母亲王氏也很支持女儿,经过媒人说合,双方订立了婚约。但是,当杨月楼迎娶韦阿宝的时候,广东籍的商人、韦家的族人同时群起阻拦,理由是韦阿宝所嫁之人杨月楼是“贱民”,这桩婚姻有辱门楣。他们还以杨月楼涉嫌“诱拐”良家女子将他告上官府,正当两人举行结婚大礼的时候,县里公差和巡捕到了,把杨月楼夫妇扭送县署。巧合的是,这个县令也是粤籍,结果,县令以诱拐罪将杨月楼和韦阿宝收押,分别严刑杖责,“敲打其胫骨百五,批掌女嘴二百,收监候判”。

杨月楼

此案最终宣判的结果是,杨月楼发配流放,好在很快光绪即位,实行大赦,杨月楼被立即释放,后来他再次回到北京,终成一代名伶。反而韦阿宝结局很惨,被实施“官媒择配”,嫁给了一个无妻室、有财产、早就对韦阿宝垂涎三尺的七十多岁的老头子,这是官府和族党都乐意接受的结果,除了韦阿宝,其他各方都“皆大欢喜”。

此案属于典型的封建政治“良贱不婚”与封建家族“辱没门楣”意识共同作用的案例,其结果是合乎封建法律规定和封建家族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