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认证作用

3.2.2 认证作用

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两者之间一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第三方认证在资本市场中具有重要价值。由于风险投资经常参与IPO,非常注重自身的声誉,因此其能够发挥第三方的认证作用(Megginson et al.,1991)。之后,很多学者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但结论却大相径庭。

有些学者的研究支持风险投资认证假说。基于美国市场、新加坡市场、香港创业板市场,这些学者的研究认为有风险投资参与的公司在IPO时发行价格更高、抑价率更低(Lin,1996;Wang et al.,2003;唐运舒 等,2008;Nahata,2008;Arikawa et al.,2010),并且在IPO后具有更好的运行效率(Jain et al.,1995)。

然而有些学者的研究却发现风险投资不具有认证作用,主要涉及1978—1987年的美国市场、英国Tech市场、德国Neuer市场、法国Nouneau市场及日本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均没有发现风险投资能够降低IPO抑价(Barry et al.,1990;Brave et al.,1997;Lee et al.,2004;Rindermann,2004)。进一步地,还有学者认为使用不同的统计方法、在不同时间段研究风险投资对IPO抑价的影响,所得出的研究结论不尽相同,因此风险投资不会对IPO抑价产生显著影响(Gompers et al.,1998)。(https://www.daowen.com)

关于风险投资在我国IPO市场上的认证作用,国内研究学者也存在分歧。一些文献支持认证作用(张学勇 等,2011;李玉华 等,2013;董静 等,2015),而更多的是否定认证作用(张丰,2009;寇祥河 等,2009;陈工孟 等,2011;胡志颖,2015)。

综合以上研究发现,大多数文献选择使用IPO抑价率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认证作用的依据,得到的结论存在不一致性。本书认为,存在不一致性的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不同市场在经济环境、发展阶段等方面具有差异性,从而引起风险投资机构和投资者的行为差异;二是风险投资家的个人特征决定了其投资动机差异。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