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 监督治理
大多数学者认为风险投资的介入能够提高被投资公司的治理水平,进而增加经营绩效和企业价值。主要表现在,风险投资在进入被投资公司董事会后,可以优化其决策过程,并在CEO更替时,增加自身董事数量以增强监督力(Lerner,1995)。另外,风险投资行为具有“外部性”,在监督和约束管理层行为、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客观上也改变了与风险投资机构具有一致利益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风险投资已经成为一种调整组织结构的公司治理机制(Hochberg,2012)。支持风险投资具有强化公司治理作用的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有风险投资介入的公司相较于没有风险投资介入的公司,有着更优的治理结构和机制,董事会独立性更强(Lerner,1995;Gompers,1995;Suchard,2009;Hochberg,2012)。尤其是在被投资公司IPO时,风险投资可以很好地监督管理层行为,使IPO当年的超常应计更低,同时较低的盈余管理也能部分解释风险投资所支持的公司IPO后相对更好的市场业绩(Morsfield et al.,2006)。但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风险投资只会追求自身的投资利益,不仅无益于被投资公司的治理改善,相反还会与管理层“合谋”,共同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风险投资影响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途径就是特殊条款的签订。为了保证投资机构自身利益,风险投资家往往会在与创业企业签订的合约中引进特殊条款。合约条款是否能避免道德风险?对可转换优先股条款的研究最多。最优的可转换优先股条款使得只有创业企业尽最大努力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时风险投资才会转股(Schmidt,2003)。此外,哪些因素将影响合约内容?能力更强的投资者被认为更少地使用价格下行保护条款(Bengtsson et al.,2011),复杂契约在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率更高(Kaplan,2007)。(https://www.daowen.com)
学者们通过对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调研和对创业板数据的研究发现,在众多契约条款中,管理参与、股权回购、对赌协议、反稀释和竞业禁止五种条款被使用的频率最高,尤其是对赌协议,其被使用的频率远高于创业板公开数据。多阶段投资和使用对赌协议对被投资公司的净资产回报率、销售回报率以及净现金流占总资产之比三项指标有正向作用(刘子亚 等,2015)。此外,在我国,风险投资对被投资公司治理的作用被认为与风险投资的特征有关。有外资背景的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其治理结构要优于无外资背景的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张学勇 等,2011;王会娟 等,2012)。由于外资风险投资机构存续时间更长、实力更强、经验更丰富,因此可以推测成熟的风险投资机构更重视被投资公司的治理状况。另外,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机构没有体现显著的监督作用,而私人背景和外资背景的风险投资机构能更好地改善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并向外部投资者传递真实信息(姬新龙 等,2016)。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风险投资家控制的风险投资方有足够的动机参与公司治理,但是我国的风险投资家促进创业企业加强公司治理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另外,从实际情况来看,风险投资契约是涉及风险投资公司与被投资企业各自权利、义务的制度安排,风险投资家参与管理实际上很多是通过风险投资契约来实现的。反之,管理参与也是最重要的契约条款设置,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最全面,包括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经营、公司战略和公司治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