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食品安全现场抽样检验要点
7.3.1 现场抽检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抽检的机构和人员、抽检的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和操作规程以及出具报告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客观性原则 监督抽检的样品应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3)代表性原则 监督抽检的样品,能真正反映被抽检对象的整体水平,即通过对具有代表性样品的监督抽检能客观推断全部被测产品、场所和环境的质量安全状况。
(4)典型性原则 监督抽检的样品,能充分、有效地说明被测产品、场所和环境是否受到污染或者产品是否存在掺假掺杂。
(5)适时性原则 检测结果能正确反映抽样当时的实际情况。在突发事件调查中应在第一时间采集样品;在日常监督中,应在正常生产经营和服务时采集样品,并在采样后及时送检。
7.3.2 现场抽检的程序及要求
(1)现场抽样的准备。
1)抽检人员应了解抽检目的,并备好抽检文书、抽样工具、容器、仪器设备、材料和试剂等。
2)抽样工具与容器应保持清洁干燥,需要做微生物检验的,应预先经灭菌消毒处理。
3)熟悉采样仪器设备、材料和试剂的性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2)现场样品采集要求。
1)监督抽检必须由两名以上监管人员执行。抽样前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及监督抽检依据,告知被监督抽检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被监督抽检者的陪同下进行样品的采集。
2)抽取样品时应避免受到污染,并遵守被监督抽检者的卫生、安全规定。对需进行微生物指标检测的样品,采样时应注意无菌操作。
3)为取得良好的总体代表性,采样应当遵循随机原则。
4)采样时,必须现场制作样品采集记录单,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后,交由被采样者核对签名,并留置一联。
(3)常规采样方法。
1)根据采样目的,抽检样品应当保证同批次,每份样品采集量满足监测项目和留样的需要,也可根据需要抽取同批次的另一份样品备查。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扩大采样量。
2)样品应进行统一编号,执法人员必须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按产品样品和非产品样品如实填写相应的采样记录单,并经被采样人签字确认。
3)在流通市场抽取样品时,应当以《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抽产品标签所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要求其确认被抽样品的真实性。《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可要求该产品的经营单位代为送达。
4)散装样品采样 ①液体或半液体:先充分搅拌均匀,再采样;难以搅拌均匀的,按容器高度(深度)等距离分为上、中、下三层,在四角和中间的三层中各取同样量的样品,混合后,再取检验所需样品;对流动的样品,采用定时定量从输出口取样,混合后,再取检验所需样品。②固体(颗粒或粉末):采用分区、分层、分点采样法。每个区域面积一般为50 cm2,区内设“梅花”采样点,然后分层采样,经混合后,取检验所需样品。
5)大包装样品 ①液体或半液体:混合均匀的,按比例从大包装中采样,经混合后,取样;混合不均匀的,按比例从大包装的不同层中采样,经混合后,取样。②固体(颗粒或粉末):按比例从大包装的不同层中采样,采用“四分法”分取平均样品。
6)小包装样品 按照生产日期、班次或批号,按比例随机取样。
7)物体表面 涂抹法、纸片法或洗涤法取样。
(4)采集样品的保存及送检。
1)样品应以尽可能快的方式传送到检验机构,且尽可能使样品保持原有的状态,水果、蔬菜等还应避免水分的散失,易腐败变质的样品要冷藏或冷冻。
2)仲裁用的样品,运送前要密封,加贴封条,写明日期并盖公章,或用石蜡封口,以防运送途中样品被更换。
3)特殊样品要在现场做相应处理后送检,避免样品之间交叉污染;易碎、易损样品包装应作特殊保护。
4)样品应尽快送达检验机构,并填写样品送检单,被查样品应按样品规定的条件保存。
(5)检验指标的选择 根据抽检任务和目的,结合产品特性选择检验指标,一般应首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指标,其次也可以选择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企业标准中规定的指标、相关技术规范的指标以及与产品标识或广告宣传内容有关的指标等。
7.3.3 检验结果的应用和评价
执法行为应使用具有认证认可标志的检验室出具的正式检验报告。为了确认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使用检验结果时应注意考虑以下可能的因素:
(1)当检测结果为阴性时应考虑 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数量是否足够;检测方法是否具有灵敏度;是否存在不恰当的样品保存条件;实验室检验或操作过程是否存在错误等。
(2)当检测结果为阳性时应考虑 所用检验方法是否有特异性、检验过程是否存在干扰因素;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及实验室操作过程是否存在污染;实验室操作过程是否存在错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