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概述
9.1.1 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从上述定义看,食品安全事故必须具备以下3个构成要素:一是要源于食品,或以食品作为媒介;二是应成为事故,即符合事故突然发生、需紧急控制的基本特点和属性;三是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食品安全事故之所以越来越受关注,在于其往往会对公众健康、政府形象、行业经济、饮食文化乃至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9.1.2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任务包括:及时、准确查清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原因,及早控制有危害的食品,积极协助救治病人,收集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违法证据,认定并追究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提出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建议等。
9.1.2.1 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首要任务和内容,也是进一步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出具处理意见的基础。事故原因的调查离不开对事故发生经过的调查,深入分析以下方面:事故发生的经过、健康损害情况;食品原料、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工艺流程,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状况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因素,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的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单位许可和监管情况,查明事故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对事故单位认证、评价、检验检测情况,查明有关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情况等。
事故性质是指事故是人为事故还是非人为事故,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查明事故性质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
9.1.2.2 及时采取食品安全事故危害控制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此外,还应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9.1.2.3 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有直接责任,也有间接责任;有主要责任,也有次要责任。事故责任认定是指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一般而言,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结合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建议,使有关责任人受到相应的处理。
9.1.2.4 提出整改措施
通过查明事故经过和原因,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管过程中的漏洞,从事故中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任务,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终极目的。
9.1.3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是指要根据客观存在的情况和证据,研究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寻求事故发生的原因。尊重科学,是指事故调查要尊重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采取科学的方法,认真、细致、全面地分析所有证据和材料。具体而言,还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9.1.3.1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规定承担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任务。县级调查机构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市级调查机构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省级调查机构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国家级调查机构负责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
9.1.3.2 依法有序、协调配合
调查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在同级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的领导下进行,与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同步进行、相互配合。调查机构现有技术与资源不能满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要求时,应当报请本级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协调解决。调查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涉及范围跨辖区的,应按程序报请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开展多辖区联合调查。
9.1.3.3 科学循证、效率优先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科学循证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尽早取得结果。同时,应实现各项调查结果的相互联系和佐证。
9.1.3.4 边调查边分析
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调查与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验应尽可能分头同时进行,首赴现场人员应优先负责保护现场并采集样品和标本。在调查中应当定期召开碰头会议,沟通分析各方面情况和进展,相互补充验证调查结果。
9.1.3.5 边调查边控制
调查中发现高危人群、致病因子或重要的食品污染信息的,应当及时向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提出采取控制措施和卫生处理措施的建议,并根据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效果情况,及时调整调查的内容和重点。
9.1.3.6 边调查边报告
调查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报告:
(1)属于传染性疾病的、水体污染因素、人为投毒犯罪等超出职权范围的;
(2)有必要修改控制措施的;
(3)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
(4)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
(5)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