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概述

7.1 概述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监督管理是有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地区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以监督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等参与食品加工、流通的相关人员,达到对食品安全保障管理的目的。

我国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监督管理有一系列相关立法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上述法律确立了我国的食品抽样检验制度和产品(含食品)监督抽查制度。目前,质检部门将两项制度统称为监督抽查制度。

监督抽查是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各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的各种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具体实施抽检监督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司负责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由食品司负责食品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是国家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监督抽查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验确认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企业的明示标准,督促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整改,从而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水平和食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