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食品标签及广告监管

6.2 食品标签及广告监管

6.2.1 食品标签及广告相关概念

(1)预包装食品 在超市或食品商店中,我们经常看到两类待销售食品,一种是没有包装的待销售食品,即非预包装食品,如散称的大米、玉米渣、绿豆、黄豆等;另一种是各种各样包装的待销售食品,即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形式多样,有袋装、盒装、瓶装、罐装等,还有以计量称重形式进行销售的有包装的食品,如果冻、山楂片等。所谓预包装食品,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于2019年12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征求意见稿中给出的定义明确指的是“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或)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及长度标识的食品,也包括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按照以往的规定,计量称重形式的预包装食品属散装食品,不在GB 7718—2011监管范围内。而这次新的定义将计量称重的预包装食品纳入了GB 7718—2011的范畴,扩大了预包装食品的范围,也杜绝了一些食品企业钻空子的不良行为。

(2)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是食品综合信息的重要载体,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宣传食品产品的重要媒介和主要渠道,消费者一般可以通过食品标签了解食品产品信息,从而判断或决定是否购买。食品标签一般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由于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不同,食品标签形式多样,通常情况下分为两种:一种是将文字、图形、符号直接印制或压印在包装袋、盒、瓶、罐或其他包装容器上;另一种是将文字、图形、符号先单独印制在纸签、塑料薄膜或其他材质的载体上,然后粘贴在食品包装容器上。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定义上的食品标签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食品标签概念是有显著区别的。因为法律意义上的食品标签不仅包括了食品包装上常见的食品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贮存条件等,还包括包装上的商标、标识语、警示语、广告语以及其他与食品产品本身有关的说明信息。非预包装食品其实也有标签,只是相对预包装食品来说,内容更简单,一般要求生产经营者在非预包装食品的贮存或销售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内容。

(3)食品广告 食品广告一般情况下是指为了食品销售的需要,通过某种特定的传播媒介,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常见的广告形式有视频广告、广播广告、报纸广告、杂志广告、户外广告等,其中以视频广告较为常见,如邀请明星代言的可比克食品广告和康师傅方便面广告等以视频形式经常出现在电视、互联网等媒介中。视频食品广告形象生动,表现更加直接,往往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深受食品企业喜欢。另外,广告的定义是指可以利用各种特定的传播媒介,因此很多食品企业常常利用食品标签这种较为特殊却非常直接的媒介作为广告对食品进行宣传,如对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宣传用语以及包装等进行适当设计,使其具有表达食品本身的产品特性和功能性质的同时,还具有广告的效果。

6.2.2 食品标签及广告作用和意义

食品标签及食品广告在食品贸易和食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一个合法、合规、合标准的食品标签、食品广告可以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益、避免经济损失,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指导,维护消费者知情权。除此之外,食品标签在食品健康知识科普宣传方面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具体来说,食品标签及广告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1)展现食品真实属性 食品标签和食品广告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推介食品产品的一种重要渠道,它们通过外化于食品本身的形式向消费者直观地展现食品的真实属性,食品标签则需展示食品名称、类型、配料表、营养成分表、保质期、使用方法等。一般来说,食品标签需具有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直观性、安全性等特点。食品标签的安全性主要以消费者健康为中心,体现在食品的贮存方法、食用方法以及含有的过敏原成分提醒标示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这说明食品标签被纳入食品安全标准监管的范畴,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已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广告则必须做到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9项权利。在这些权利中,知情权和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对于食品消费来说,食品标签和食品广告是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也是食品消费者选择和购买食品产品的主要参考依据。如果食品标签和食品广告存在虚假、违规信息,这不仅保障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还会危及消费者健康安全。但现实中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为之,在食品标签中故意隐瞒、错误标示或虚假标示一些信息,如没有按照规定标示转基因食品或转基因成分、错误标示营养成分表数值等;在食品广告中故意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

(3)促进食品国际贸易 在经济全球一体化大背景下,食品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高质量的食品广告可以打开国际市场,甚至抢占市场制高点,以争夺有限的消费者资源,有利于食品国际贸易和流通。规范的食品标签同样能保证食品国际贸易正常开展。但一些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消费者和本国环境,制定了严格的食品标准和法规,对进口食品标签做了严格要求,以贸易保护为重要手段,增加了食品标签方面的技术贸易壁垒,这样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国际贸易。据有关统计,在2003~2007年这5年的时间里,美国FDA因标签问题扣留我国食品、机电、化工等行业产品8300余批,其中食品产品共计735批,约占总被扣总数的8.8%,给食品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了我国出口食品国际贸易。食品企业应当加强食品标签国际化意识、做好食品标签规范化管理,提高对主要目标出口国食品标签技术贸易措施的认识,合理运用食品标签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可以有效避免食品标签技术贸易壁垒,促进食品国际贸易。

(4)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 食品标签和广告是架起食品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因此食品标签、食品广告也是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食品一旦出现与食品标签标示不符或食品广告宣传不符的安全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或直接向法院起诉食品生产经营者,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市场监督部门通过建立健全食品标签、食品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断加强食品标签和食品广告管理,引导食品生产企业提升食品标签意识和食品广告质量,防范食品标签和食品广告安全风险,维护食品企业形象。在法律法规和标准方面,我国专门制定了《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等。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一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我国食品标签和广告要求,也是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标签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

6.2.3 食品标签及广告监管法律依据

(1)《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国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现行《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在第四章第三节中专门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在食品标签方面,第三节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散装食品标签方面在第六十八条也做了规定,要求“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具体要求,明确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七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在食品广告方面,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广告法》食品广告是广告的一种,必然要符合《广告法》的要求,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食品广告的主要依据。现行的《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进行了修改。《广告法》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一共六章74条,明确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在我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均要遵守本法。食品作为一种商品而发布的食品广告均要符合该法的规定和要求。新修改的《广告法》进一步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尤其对明星代言和未成年人代言进行了严格限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将被禁止代言三年,还将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同时对食品广告也明确规定和严格限定,如对于保健食品广告,要求不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能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除此之外,保健食品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告法》还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6.2.4 食品标签及广告监管

我国在食品标签和食品广告监管方面基本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主要由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组成。其中法律法规主要以《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告法》等为主。部门规章主要有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7月27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征求意见稿)等。在我国国家标准体系中,目前一共有5项与食品标签有关的国家标准,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GB 29924—2013)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GB/T 30643—2014)等。前四项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强制执行的标准。最后一个标准是国家推荐性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制作要求和标注内容。

(1)食品标签监管 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食品标签常见问题主要有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显著标示、食品名称及配料标注不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示不规范、标示具有保健或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等。那么食品标签应当符合什么要求?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要标示哪些内容?如何标注?哪些是强制性标示内容?哪些情况下强制性标示内容可以免除标示?哪些标签违法违规?作为监管执法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这些都需要熟练掌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最早于1987年颁布实施,经历了1987年、1994年、2004年、2011年共4个版本,为了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需求,2016年11月该标准再次被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计划,并于2019年12月发布征求意见稿。新修订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修改了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将预先包装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纳入预包装食品的范围,扩大了标准的实施范围。同时强制性标示内容、食品名称相关规定、配料表及配料定量标示、生产者经销者地址的标示要求等其他标示内容也做了相应修改。一般来说,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分为四个方面,即直接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标示内容的豁免和推荐标示内容(如批号、食用方法、致敏物质)。其中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如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质量(品质)等级等。

案例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被罚款9万元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依法对A调味品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退货区查获乳胶材质的生产日期粘贴章3枚(其中一枚油墨印迹有“2018-01-12”字样)、喷码机专用清洗剂4瓶(其中1瓶已拆封使用)、生产日期印膜钢板1块。经查,这些物品系当事人用于标注虚假食品生产日期的工具。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检查发现已经完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并准备用于销售的12种食品共107袋,包括豪香鸡味鲜(400 g/袋)、淘大上等老抽等;检查还发现已经擦除原生产日期准备用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原料食品共7种297袋(瓶),包括豪香鸡味鲜(400 g/袋)、渊源老陈醋(500 mL/瓶)等。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检查当事人的销售单据,发现当事人向7家超市(另案处理)销售了8种共107袋(瓶)食品,这些食品均为当事人完成标注虚假日期并已经销售的食品。经进一步核实,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为998.61元。

因此执法部门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和用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167.42元;罚款90000元。罚没款合计90167.42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销售标签不合法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被处罚28.9万元

2017年3月17日,江西省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某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的某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购买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①未标示中文标签。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阿斯达橙汁”(1000 mL/瓶)、“阿斯达橙汁”(200 mL/瓶)、“阿斯达苹果汁”(200 mL/瓶)、“尊尼获加红牌®”等产品均无中文标签,涉案商品货值总计1727.3元;②未标示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经查还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其他进口预包装食品“WITOR’S”牌巧克力碎片可可味曲奇等商品均未标示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涉案商品货值共计50995.7元;③存在标示虚假标签行为。经办案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深蓝伏特加”(7瓶375 mL装,9瓶750 mL装)外包装上标注的进口商为金巴厘(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其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显示进口商为上海新发展进出口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存在进口商不一样现象。此外,当事人销售的“小马奔腾珍珠菇”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示“等级:二级”,但无相关证明材料。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578元。

因此执法部门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最终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①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②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罚款3万元;③对当事人经营的未标示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5.1倍的罚款。以上处罚共计289058元,上缴国库。对暂扣的部分物品解除强制措施,返还给当事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向执法部门报备后再销售。

(2)食品营养标签监管 食品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主要依据两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为进一步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相关部门还专门出台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其最新版主要包括了标准制定基本情况,对适用对象和范围,营养成分表,数值分析、产生和核查,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的格式以及实施日期,营养标签标准咨询,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等方面做了问答和解释。

营养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准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和其他作用。营养标签的强制性标示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 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营养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醒目。营养标签可以以文字格式标示,如营养成分/100 g:能量××kJ,蛋白质××g,脂肪××g,碳水化合物××g,钠××mg;也可以表格即营养成分表形式标示,一般营养成分表有5种格式可选(见图6-1)。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一种格式。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图6-1 5种表格形式的食品营养标签

但在实际情况下,有些预包装食品由于受其所含成分、包装面积等因素影响,可以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具体豁免的预包装食品共有7类,具体种类和豁免原因见表6-1。

表6-1 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类别及原因

特殊膳食用食品主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常见的有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设计的品种除外)以及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这类食品的适宜人群、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因此其营养标签不仅要符合GB 7718—2011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的相关规定。关于该标准的详细解释可查阅制定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问答》。

案例三:某复合型烧烤调料包装袋未标示核心营养素被处罚

某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一企业生产的复合型烧烤调料,其包装袋标签上的“成分或配料表栏”只标示了“配料表:枯茗(孜然)、小茴香、芝麻、食用盐、味精”,未标明营养成分表。因此认定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受到了处罚。但企业认为该调料属于每日食用量≤10 g或10 mL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而提起上诉。但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其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第2.4条规定,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第4.1条还规定,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根据这两条规定,食盐属于应当标示百分比的核心营养素。另外,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而该企业生产的调味料属于复合型调味料,因此不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范围[内容摘自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标准)解读]。

(3)食品广告监管《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这明确了我国广告监管机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局总局机关部门——广告监督管理司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在实际监管中,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食品广告违法的主要原因。《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十八条则对保健食品广告作了明确限定,要求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另外第二十三条单独对酒类广告做了明确要求,即“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第五章则对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一般包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赔偿消费者损失、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宣称普通奶粉预防过敏,宁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被罚20万

2020年1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19年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十大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1例是宁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为销售其奶粉(普通食品),利用互联网发布含有“迅速缓解牛奶过敏症状,湿疹、腹泻;序贯治疗,巩固疗效更放心;预防过敏,增强免疫”“与普通配方奶粉的区别就是将其中的蛋白质成分以100%游离氨基酸替代,其他的营养分如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等都与普通配方奶粉一样”等内容的广告。监管部门认为,宁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相关规定。据此,2019年11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